记者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为维护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对《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进行修订,同时,制订《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并于今日起正式发布实施。
资料图 王海欣she
为适应当前我市轨道交通发展、运营需求,对《乘客守则》进行了相应调整。一方面,增加了不得在车厢内进食、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私自张贴悬挂物品、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以及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折叠自行车、自动平衡车、各类滑板车等内容;另一方面,对原有款项进行了修改,补充了禁止吸电子烟、在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乘凉、躺卧、使用伪造变造车票及违反自动扶梯、通道等禁行标志逆行等内容。
此外,为确保《乘客守则》的实施效果,同时制定了《实施意见》,其主要体现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包括逃费、占座、列车上进食、推销营销、大声播放视频音乐;二是相关治理措施,对不文明乘车行为劝阻制止不听的,地铁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并报告公安和交通执法部门,市交通执法部门将其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三是相关补救措施,因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主动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四是信息复核,自然人认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市交通执法部门申请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复核,市交通执法部门将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
附件一
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票卡。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站台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站台门提示警铃鸣响时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站台门关闭后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躺卧,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违反自动扶梯、通道等禁行标志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
(一)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
(二)禁止携带活禽、猫、狗(警犬、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它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运营或其他乘客乘车的动物乘车;
(三)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外放音乐等;
(四)不得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五)不得携带容易造成污损、有严重异味或者无包装易碎的物品、未妥善包装的肉制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的物品;
(六)不得在列车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七)不得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八)不得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
(九)不得在车站、车厢使用折叠自行车、各类滑板车、自动平衡车、滑轮鞋、滑板等,不得携带充气气球进站乘车。
第十五条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第十八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对轨道交通
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
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为保障良好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乘车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
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车行为包括:
(一)采取违规进出闸机、伪造变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
(二)在列车车厢内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三)除婴儿、病人外,在列车车厢内进食;
(四)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
(五)大声外放视频或音乐。
二、治理措施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职督查员、文明乘车监督员、轨道运营单位工作人员、乘务管理员发现有上述不文明乘车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轨道运营单位有权拒绝提供乘车服务,并立即向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报告。
市交通执法部门应当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补救措施
因上述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为人,可以通过主动参加轨道交通志愿服务进行不良信息修复。
四、信息复核
自然人认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误的,以书面形式向市交通执法部门提出个人信用不良信息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因错误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应及时撤销。
来源:北京晚报
监制:冯瑞
记者李博
流程编辑:王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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