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5月9日电 (洪坚鹏 王倩)因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扇了司机一巴掌,海南海口一女乘客陈某荣9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荣在海口市港澳开发区登上了一辆30路公交车准备前往海口西站,该车驾驶员为海口公交集团公司司机符某明。
图为陈某荣掌掴公交驾驶员的监控画面。海口公交集团 供图
被告人陈某荣上车后因车费问题和符某明发生争执,当车行驶至海口西站时,符某明提醒陈某荣下车,陈某荣没有理会。13时50分许,30路公交车行驶至海甸岛五西路万福新村附近时,陈某荣来到驾驶座旁边质问符某明耽误其时间,并将驾驶座上方悬挂的一面国旗扯下扔在地上,符某明要求陈某荣把国旗捡起来。陈某荣在车辆仍在行驶过程中,用手朝符某明的左侧脸上打了一巴掌,符某明立刻采取制动措施将车停稳后报警,并关闭车门等候公安民警将陈某荣抓获。
美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无视国法、不顾公共安全,殴打正在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荣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公交车司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美兰区法院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荣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来,海口市审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
海口公交集团宣传部部长张磊表示,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安全驾驶,关系到道路安全以及乘客的安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希望每个人都能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充分认识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和违法性,控制自己的情绪,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据悉,今年4月11日、14日,海口曾先后发生两起乘客推搡、威胁公交车驾驶员的事件,乘客均被警方刑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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