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奔驰女车主维权后,高校女博士又来维权了。维权这个话题亘古不绝,凡有压迫就有反抗,而维权则是一种很温和的反抗方式。随着奔驰女车主维权之后,最近的维权风潮迭起,维权这个词也在网友的视线中频繁出现,似乎好多人都被侵权了。其实呢,并不是最近的侵权事件频繁发生,而是媒介突然频繁的报道维权事件,给了网友们一种假象。
今天也给大家讲述一件高学历的维权事件,高校女博士加入维权大军:留住我人,留不住心。女博士维权自然不会采用撒泼打滚的方式,正如奔驰女车主维权的那样,高学历的群体维权,大多数都是采用理智的方式,因为撒泼打滚,他们很难做出来。巢湖学院一名女博士因为想跳槽而向自己的单位发送了离职通知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个人需要离职的,只要提前30日向单位告知即可。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笫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与劳动法类似。
这名女博士按照上述法规向巢湖学院发送了离职通知函,但却遭到了学校的拒绝。女博士觉得自己的所作所为符合法规,而且也已经按照法规提前30日告知单位了,那么自己就可以离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看似如此,但是,如果不把法条放到一起看,你就会对法条产生错误的理解,而这名女博士也是如此。学校依据,《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服务期8年内不向学校提出调动或辞职,拒绝女博士的离职。双方协商不成,女博士将学校告到法院。
安徽省巢湖市法院受理了一则巢湖学院女博士请求辞职的案件,2019年4月17日判决结果如下:原告博士毕业后即以需要照顾家庭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应属违约,被告不予同意,故双方的聘用合同应继续履行”。即女博士辞职权遭到否决,必须要继续给巢湖学院再工作八年,才能获得重新择业的权利。也就是说,法院不支持女博士的诉讼请求,女博士仍需为学校服务8个月。
可是女博士认为由于中国部分高校博士招生必须先获得考生档案材料才能发放录取通知书,所以,该女教师档案所在地巢湖学院依照惯来传统,要求女教师签署巢湖学院单方面的制式合同《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补充协议书》,否则,巢湖学院不给该女教师办理入学手续。女博士认为自己被受到胁迫才签订的合同。因此并不满意法院的判决。定向培养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补充协议书》规定:“乙方(即读博教师)在服务期(8年)内不得向学校提出调动或辞职申请。若违约,须按未满服务期的比例退还甲方(即巢湖学院)支付的相关待遇,另按每年2万元的标准交纳未满服务期年限的违约金。”
不过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有些合同是无效的,不具有效力的,比如受到胁迫签订的合同就是如此。因为一方受到胁迫,签订的合同肯定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此类合同无效。当4月17日当地法院的判决下来后,不仅原告方女博士,连被告方的律师都感到诧异,本来很可能要输的官司,竟然赢了。即便是巢湖学院的领导也认为,法院此判决牺牲了劳动者的权益。巢湖学院方认为,当地法院是为了让劳动者提起上诉,将案件踢到合肥中院去,这样的话,巢湖法院就不需要在案件中为难会得罪人,而保全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