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州中有管辖县的,其职责大体与府相同,知州为从五品官,州衙门内设有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是所谓佐贰官,州同、州判即州之同知、通判,因别于府之同知、通判,而简称州同、州判。属州和县都是直接临民的基层政权组织,在封建国体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也是至关重要。
清代在《清会典》、《吏部处分则例》、《钦颁州县事宜》中都明确的对县署制定了有的关法规条令。属州地位如县,知州品级为正六品,故清代县级政权,常以州县连称。州署内设有佐贰官州同(从六品)、州判(从七品),办事机构与县亦同。县署中,知县为正七品官,清代一般由进士、举人或贡生授任。明清衙署等级等级制度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具体实物载体,统治者通过它来确定和宣示其社会地位的差别。明清衙署是典型的官式办公基地,作为地方政治的权力机关,它的等级比皇宫低,比普通民居高且高出许多。在严格等级制度的约束下促生了不同规模、形式与营造方式的衙署。
了解明清时期有关衙署等级制度方面的规定是必要的。有关衙署规模的等级明洪武初年钦定公廨制:“府治深七十五丈,阔五十丈,州治次之,县治又次之。”可得知府治、州治、县治的规模都是由等级约束的。清代又规定,京师部级衙门规模为1.82-2公顷,寺、监院级衙门,为0.6-1公顷,且均不带官眷住所。在《钦定大清会典·工部》中对各级衙署规模与功能布置也做了较为模糊的记述,指出各级城市,不论是府城、州城还是县城,都应当设置衙署,衙署规模大小依官秩,衙署具体职能设置。如粮道、盐道衙署旁可设仓库;按察使司以及各级府、厅、州、县衙署可设仓库与监狱。
教官衙署都紧靠明伦堂设置;各州(包括直隶州)均设考棚;武官衙署可另设教场、演武厅等等。有关衙署建筑的等级明清两代对衙署建筑都有明确的等级规定,尤其体现在衙署建筑规模、建筑色彩、建筑装饰上。衙署等级均按主官品级确定,要求各级衙署建设需层级上报,不得僭越。在建筑规模上,衙署的厅堂与大门严格的按照等级制度营建,《明史》曾详细记载:职官一二品官员,庁堂五间九架,门三间五架;三至五品许用五间七架,门三间三架;六品至九品可用三间七架,门一间三架。清代《钦定大清律例》的规定,将一、二品,三至五品,六品至九品官员的厅堂分别提高为由七间九架,五间七架,三间七架。
门的规模较明时不变。在建筑色彩上,明规定,一二品官员衙署,木构架青碧绘饰,门绿油兽面锡环;三至五品官员衙署,木构架青碧绘饰,门黑油锡环;六品至九品官员衙署,木构架饰以土黄,门黑油铁环。清代《钦定大清律例》分别规定为和玺彩画,绿油兽面铜环;青碧绘饰,黑油兽面摆锡环;土黄刷饰,黑油铁环。在建筑装饰上,屋顶及屋脊样式明清代均有规定,如明代规定歇山转角、重檐重拱、绘藻井图案等是皇家建筑的象征,各级官员一律不准使用,一至九品官员衙署屋脊用均瓦兽。明清时期间衙署建筑等级比较。明清衙署规制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王朝中。
各类官式营建都有一定的规制,用于体现一定的尊卑与秩序。衙署是宣上德和在兆民的场所,代表着皇权统治,象征着官吏地位,其建制更加严谨。我国古代对于衙署的建制存在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定,逐渐发展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布局模式与特点,即为规制。明清时期这种规制更是达到了顶峰,尤其是地方衙署,除了规模大小,房屋名称上略有不同外,各级衙署格局和体制是基本一致的,体现出了高度标准化、制度化和定型化。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衙署选址上,多经过精心规划,择中择要而建,居于城市重要位置,与其他衙署共同构成城市政治权力中心;在衙署建筑上,遵循古代官式建筑传统,坐北朝南、居中对称,有明显的主轴与东西次轴;在衙署功能上,依据使用功能的要求,前衙后邸、前朝后寝;在衙署布局上,遵循传统礼制观念,如左文右武、左尊右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