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后未被发现时再次饮酒,无罪。”曾是网上广为流传的一个“酒驾不坐牢”段子,但这样的段子真的有用吗?很傻很天真。
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邛崃市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件,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手持假身份证的司机胡江先(化名)非但没有主动报警,而是选择在警察到来之前一口饮下二两酒,称自己被多人围困,要喝酒壮胆,并非酒后驾车,企图蒙混过关。
最终,胡江先因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肇事后喝酒 称为壮胆而非酒驾
2017年1月9日下午,邛崃男子胡江先驾驶着一辆“福田”牌中型普通客车沿邛崃市临邛镇君平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日17时45分许,在胡江先驾车行驶至君平大道吉缘农庄外时,遇到了章尚(化名)驾驶的“齐鲁豪爵”牌电动三轮车。
↑事故中被撞坏的客车
两车沿相对方向逆向行驶至同一地点时相撞,一时人仰车翻,章尚和其车上的两名乘客罗蓉(化名)、于海(化名)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事发后,章尚之子章平赶到现场,向公安机关报案,邛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赶到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验。
而在警察来到现场之前,胡江先作出了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举动--前往路边小卖部购买了一瓶歪嘴郎酒后当场饮用。
胡江先表示,自己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其实是没有饮酒的,仅在事故发生后,因与对方发生纠纷争吵,所以才饮酒壮胆。后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对胡江先血液样品进行检验,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5.6mg/100ml。
经调查,胡江先持有的是B2型机动车驾驶证,但在事发后向警察出示虚假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章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也未经登记。
2018年5月28日,胡江先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邛崃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如何认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胡江先实际是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应付公安机关检查,其还使用虚假的驾驶证,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应当数罪并罚。
↑事故现场侧翻的电动三轮车
随后,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胡江先犯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到底是事后饮酒壮胆,还是事前饮酒企图蒙混过关?胡江先是否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邛崃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中,保护现场的范围不单包括不移动发生事故的车辆及相关物品,还应包括不使用酒精或药物改变车辆驾驶人当时的身体状态。
若为了壮胆,第一选择应是报警;面对围观责备,仍能够走到路边小卖部购买歪嘴郎酒,可见冲突并不激烈,也并未限制到其人身自由;在其个人供述中,也并无现场发生或将要发生剧烈肢体冲突的描述。
法院认为,作为一个未饮酒、精神正常的驾驶人员,绝不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交警即将到来的情况下饮酒,而胡江先辩称为了壮胆而饮酒,更是与其专职开车多年的驾驶员身份、现场情况以及常理不合。
法院判决:在检验前又饮酒,如达到标准应认定为醉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邛崃法院认为,胡江先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血液乙醇浓度为115.6mg/100ml,已达到了醉驾标准。
结合该案当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以及胡江先不符合常理的辩称理由,法院认为,胡江先在交通事故现场饮酒系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掩饰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饮酒的事实,故认定被告人胡江先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邛崃法院认定,胡江先为应付公安机关检查,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中型普通客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为逃避处罚向公安机关出示伪造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胡江先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红星新闻记者 陈柳行 图据邛崃市人民法院
编辑 龚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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