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迎来正式施行。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围绝经期综合征即通常所说的“更年期综合征”,是很多更年期女性挥之不去的梦魇。人到更年期,性激素的波动会引发一系列功能紊乱问题:体力、精力大不如前,工作劳累不减,上有老下有小,家里有高中生的,还要起早贪黑伺候考生……身体机能变慢了,时间却铆足了马力极速奔驰,各种慢性病也往往随之而来。
所以,《办法》关照到职场更年期女性是一次重要的进步,在残酷的职场中播撒了一丝体贴与理解的人文关怀,让无数女性看到了希望。然而,好评如潮的同时,不少质疑的声音也涌将出来。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典型的供求博弈,《办法》的推行确实是对女性的保护,也会在无形中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导致其缩减对女性的需求,进一步增大女性就业压力;在实际推行中,因为更年期判定有难度,职工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可能导致企业在政策落实的途中设置障碍。
另外,不难预料的是,这一政策在公共机构更容易执行,要在民营企业落实,客观上会让企业利益受损,从而导致企业缺乏实施的能动性。这是否会造成新的就业不公平?
说到底,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在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上,不仅要做裁判员,还要做后勤保障人员和效果观察员: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在财政、税收或其他方面,弥补企业的损失。在进一步实现对更年期女性的关怀的同时,保护好女性职工的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身体健康,激发女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如此才能促进劳资关系和谐。
女性职工的权益保护,绝非出台一条规定就能一劳永逸,这是一套“考点”广泛的“综合试卷”。正如很多女性表示,“这么多的禁忌条件,仿佛在强调女性天生就是弱势,虽然有保护作用,却也限制了女性的发展”。只有在推行过程中不断结合现实进行调整,权衡各方利益,化要求为引导,才能让对女性职工的呵护实现软着陆,使得对女性的关怀普及为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让她们在生活中真实感受到平等开明的职场环境和人性化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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