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田,是我国历代封建王朝为解决军队给养和税粮所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也是他们为加强和巩固对边疆地区的统治而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总结历代屯田经验的基础上,清代的屯田事业又有了新的发展。所谓军电、民屯、旗屯和犯电,就是清朝政府在新疆及全国其他一些地区实行屯田的几种主要形式。军屯,又称兵屯,是历史上各代封建王朝普遍实行的一种屯田形式。清朝政府为控制新疆的东面战略要地,于1716年首先在巴里坤派绿营兵500名进行屯田。以后又陆续在吐鲁番和哈密的塔勒纳沁、蔡把什湖派兵屯田。1759年,清朝政府统一新疆,派兵分驻天山南北,军屯也由东而西,由北及南全面展开。
其主要屯田点分布在哈密、巴里坤、奇台、乌鲁木齐、吉木萨尔玛纳斯、库尔喀喇乌苏(今乌苏)、精河、伊犁、塔尔巴哈台(今塔城),以及南疆的喀刺沙尔(今焉耆)、鸟什、阿克苏等地,其中,乌鲁木齐、伊犁电田规模最大。军屯以屯为单位,统由当地提督或总兵管理。每一屯兵给地20亩,马一匹或牛一头,并拨给一定数量的籽种和农具。清朝政府对每一电兵应上缴粮食的数量也作了规定,超额者给予奖励,不足者予以处罚。最初,担负屯田任务的是换防兵,由于不够稳定,且在换防时增加费用开支,所以在158至1780年间陆续改为携眷兵,即由士兵及其家属一起完成屯田任务。
民屯,又叫户屯。从1761年起,清朝政府陆续从甘肃、陕西等地迁移汉、回农民来新疆电田,每户给地30亩,借给籽种、口粮、耕牛、农具等。清朝政府规定,移民自开始电田之日起满六年后升科纳税,并分三年偿还政府借给的牲畜及建房费用。1878年清朝政府消灭阿古柏,重新收复新疆以后,再次招募内地农民到新疆进行电田,并规定,每二人算做一户,每户给地60亩,升科纳税年限由六年缩短为三年。由于清朝政府对愿意到新疆进行屯田的农民实行鼓励、扶持的政策,所以民屯事业发展很快,到1795年,各地屯田的农民达2万余户,近13万人。
他们主要分布在巴里坤、木全、奇台、吉木萨尔乌鲁木齐、昌吉、玛纳斯、乌苏、伊犁等广大北疆地区。到了道光时期(1825-1850年),民屯又扩大到了略什噶尔的喀拉赫依及巴尔楚克(今巴楚)。新疆建省后,遍及全疆各地。旗屯,是八旗兵丁进行的电田,实际上也应算为军电的一种。以往,八旗兵强调操练,都不参加屯田。但到嘉庆年间(17951825年),随着驻新疆八旗兵人口的繁衍,给养困难,这就迫使清朝政府必须想办法解决问题。1802年,松筠接任伊型将军,亲眼目伊型驻防八旗“生齿日繁,生计日燧”的状况,决心通过兴办旗电来解决生计问题。
1804年,首先由“惠远、惠宁两满城酌纳闲散三百六十名,分地试种”。到1807年,共拨给旗兵耕地12万亩。清朝政府规定:旗兵一个分地34商,永为世产,自耕自食,不纳粮租。旗电主要集中在伊犁。1884年新疆建省后,在古城(今奇台)也办有旗屯。犯屯,也叫遭屯,是由内地发遣到新疆的犯人所进行的屯田。1756年,首批遣犯被安排在哈密塔勒纳沁屯田,以后又陆续发往哈密、巴里坤、乌鲁木齐、昌吉、玛纳斯、鸟苏、精河、伊犁等地屯种。犯人每人给地12亩,发给籽种、耕牛和农具。犯人家属,每人给地5亩,自行开垦。
清朝政府规定,每一犯人每年缴粮六石,完成者,日增白面半斤或1斤,以示奖励。反之,则要受到处罚。电田的犯人被编入兵屯组织,与电兵一起从事生产,受驻防将军的直接统辖。服役期满后,可转为民电,也可返回原籍。除上述四种屯田外,还有商电、回屯。商电,是由商人进行的电田,与民屯的有关规定差不多,就不详加介绍了。回电,是指维吾尔族农民所进行的屯田,我们将另文详述。清代,新疆的屯田不仅解决了数万名驻军的给养问题,而且绰绰有余常有食粮因保存时间过久而霉变的情况。由于各电田点星罗棋布,它们之间又以军台、营塘相连结,进而形成了一个完备的军事、交通网络。
所以电田对于现固边防,抵御外来侵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屯田对于开发边疆地区,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也起了重要作用北疆的农耕区主要就是在这个时期开发出来的。随着农业的开发,城镇兴起,现在的乌鲁木齐、伊犁、塔城、昌吉,以及玛纳斯、乌苏、吉木萨尔等,就是在那时莫基的。屯田,使新疆的人口和民族也有了新的发展,新疆这个多民族地区又增加了锡伯等多种民族成分。各族人民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推动着新疆的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总之,清代在新疆的屯田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形式上,都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它的意义和影响也是历代屯田无法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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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彤谈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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