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社会治安环境,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巴塘县公安局夏邛派出所立足实际、强化措施,周密部署开展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
12月2日凌晨,巴塘县公安局夏邛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夜间巡逻时发现两名男子与一名身穿睡衣女子行迹可疑,随后两名男子与该女子进入金鑫浴足保健院。民警怀疑该场所可能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现场进行检查并盘查现场人员,随后将这两名男子与两名女子及老板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查:白某(16岁、男、巴塘县措拉乡人)、益某(16岁、男、巴塘县党巴乡人)与吴某(44岁、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蒋某(46岁、女、贵州省剑河县人)在金鑫浴足保健院内从事卖淫嫖娼的行为供认不讳,朱某(46岁、女、四川省仁寿县人)对容留他人卖淫嫖娼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之规定,给予吴某、朱某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给予蒋某500元罚款的处罚,并对金鑫浴足保健院作出了停业整改的处理决定。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巴塘警方
编辑: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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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洁甘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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