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投资者报
受控股股东中粮资本拟整体置入中原特钢的影响,中粮信托近76.01%的股权有望被纳入上市公司框架。但曲线上市并不容易,经过近半年重组,中粮信托日前因监管审查披露的12宗重大未决诉讼再度受到舆论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中粮信托在2017年年报仅披露作为被告案值1.18亿元的一起诉讼,但中原特钢在对证监会回复中除了该笔诉讼,还提及了11起中粮信托作为原告的未决诉讼,总计约为24.47亿元,大多数为2018年的新增诉讼,涉及上海华信、中青旅实业、龙力生物、凯迪生态、东方金钰、中科建设等,其中不乏近年的违约“大户”。
重大未决诉讼是否会有碍上市?从过往经验来看,2016年曲线上市的四家信托公司上市前都有未决诉讼,其中江苏信托数额为30亿元,五矿信托高达70亿元。但与中粮本次新增涉诉事关民企违约潮不同,连续踩雷令市场对中粮的业务能力及发展前景产生担忧。
中粮新增诉讼多次踩雷
今年以来,上海华信已有多个债券出现违约,涉及金额超过90亿元,违约项目不断增加,而除了在债券市场深陷违约“泥沼”,上海华信作为控股股东的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ST华信)亦或面临退市风险。与此同时,中青旅实业及北京黄金的债务困局也在持续发酵,此次与中粮信托相关诉讼金额达6亿元。还有龙力生物、凯迪生态、中科建设等,在连续爆发债务违约危机外,甚至有的资金链已全面崩塌。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在所难免,但如果连续出现爆雷,风险意识还是偏弱了一点,这其中有几家公司也找到过我们,但经过审查觉得问题比较多,最终没有介入。”某信托公司高管告诉记者,如今市场上的一些明星融资企业,靠很多营销团队去募资,实际应更警惕,而部分违约主体债务量较大,短期处置难度也会更大。
“凡是爆雷的公司,通常会涉及多家金融机构。在该情况下,第一企业很难再取得资金支持,第二必须进行相应的债务重组。当债权人都盯着公司资产时,通常会由债委会进行分配,也会有一定的本金损失,但具体要看企业融资规模和整体资产数量的对比,最终才能确定有多少资产能够回来。但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凡是涉及爆雷的公司,信托公司没有优先权和主动权,基本上听从统一安排,也没有什么太特殊的主动性可言。”上述高管表示。
那么,本次的未决诉讼会否成为中粮信托参与集团重组的“拦路虎”?在降杠杆、去刚兑的新形势下,从监管问题的细致程度及中原特钢的多次回复来看,业内认为不确定性仍存在。
“作为原告的诉讼本身对中粮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倘若某些产品因公司未能履行约定的信托责任而导致损失,不排除会有委托人以此来主张赔偿。”启元财富产品总监范曜宇表示。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诉讼虽然不代表损失,但信托未决诉讼会关系到主业经营发展的健康程度,尤其是在刚性兑付的情况下,如果未决诉讼是主动管理项目,会对信托公司盈利、整体风险都有实质影响,进而影响估值。所以交易所一般都会很关心未决诉讼尤其是在诉讼较多时,并对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治理结构存在质疑。
行业披露仍有待规范
“信托公司上市有利于开拓市场化、规模化的资本补充渠道;提升信托公司品牌效应,扩大影响力;有利于信托公司规范化运营,通过市场监督强化约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监管压力;有利于信托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还有利于推动信托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能力、治理能力、信息披露,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信托公司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南方地区某信托负责人表示。
备受瞩目的信托重大未决诉讼究竟以什么形势存在?一般而言,信托公司的未决诉讼主要是信托公司在未收回的预期资产上采取的诉讼手段,由于诉讼过程尚未结束,所以属于未决诉讼。原则上信托公司在金融债权的纠纷中会以胜诉来结束,关键要看最后债权的执行,而如果没有诉讼的环节,信托公司则很难把抵制押物进行变卖,或是转到信托公司的名下,但只要有未决诉讼就代表未来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信托公司在审计估值的时候,通常把这一部分在未决事项里予以披露。
对比2016年和2017年的年报,《投资者报》记者发现,各家之间的差异也比较大。以2016年曲线上市的公司为例,江苏信托2017年年报重大未决诉讼一项为无,但在或有事项中提到与江苏保千里、深圳保千里的诉讼事项;而五矿信托2017年重大未决诉讼中仍有18项之多,在信托公司披露中数量居前,但相较2016年已大幅减少。与此同时,2017年年报披露的重大未决诉讼的整体数量略有下降,多数单个公司披露的诉讼案件也在降低。
不过业内人士认为,未决诉讼披露降低的背后可能有二。
一是随着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水平的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强化,并出于提升行业竞争力和避免声誉风险的考虑,在尽量避免风险事件的产生,对出现的风险尽早安排,有的已进入执行阶段,不再属于未决诉讼。“目前对事务管理类的业务,财产风险主要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不存在刚兑的问题。对主动管理的项目,一般项目均要求落实抵押措施,通过处置抵押物,或通过受益权转让,基本也可以化解。但信托公司也需要按照资管新规的要求,卖者尽责买者自负,这块进一步相关的规定可参看近期协会公布的自律公约《信托公司受托责任尽职指引》内容。”上述南方某信托负责人称。
二是对重大诉讼理解的差异。由于目前监管制度尚无具体界定,实际工作中各家对重大诉讼的理解存在分歧,不排除有公司为降低声誉风险,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对外披露相关诉讼事件的情况。“什么情况下属于重大诉讼?不同的信托公司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关键体现在对信托公司的影响上,有重大影响的才属于重大诉讼,但这个标准实际并不确定统一。”采访到最后,上述信托高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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