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讯网消息 据证监会11月19日披露,原东吴证券营业部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杭五一与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合作”违规炒股9年,期间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辛某文负责操作下单交易。最终杭五一获利近30万元,被证监会没一罚三,领了高达118.3万元的罚单。
经查,杭五一自2002年至证监会调查时任职于东吴证券,2004年3月1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2年2月至证监会调查时任东吴证券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2007年3月,杭五一、何某英、徐某音、董某梅、许某英五人商议决定每人出资30万元,合计150万元,放入何某英证券账户。上述5人约定对何某英账户的收益均享、亏损均担。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上述5人通过4次分红分别获得收益24万元,合计120万元。
期间,杭五一负责账户交易指令下达,并主要委托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
何某英证券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10月14日合计获利金额1,478,793.11元,归属于杭五一的获利金额为295,758.62元。
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证监会认为,杭五一利用何某英账户持有并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并依据上述规定,没收杭五一违法所得295,758.62元,并处以887,275.86元罚款,合计罚没共118.3万元。
本是券业主管纪律的纪委副书记,却成了纪律的破坏者。业内人士指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公司存在风控问题。”
截图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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