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人员严禁借用家人证券账户炒股、不能私下代客理财的规定本是券业的铁律,但仍不时有人“铤而走险”触碰行业红线。
最近两天,重庆证监局连续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长城证券从业人员王亦天、罗媛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和借用家人证券账户炒股的违规行为开出罚单。两人违规炒股均未获利,分别被罚10万和6万元。
券商从业人员违规代客操作 没赚钱还被罚10万
11月26日,重庆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长城证券从业人员王亦天违规代客操作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经查,当事人王亦天于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在长城证券重庆观音桥营业部、长城证券重庆金童路营业部从业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左某梅”“闫某伟”“王某琼”“熊某蓓”“曾某”“罗某清”等6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但没有获得实际收益。
王亦天的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证券从业人员公示信息、相关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操作账户所使用电脑的MAC地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王亦天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基金君注意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借用其父账户炒股 1700万亏20万被罚6万
11月27日即今天,重庆证监局又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长城证券从业人员罗媛媛借用其父亲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罗媛媛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万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3元。因计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账面盈利金额为-19.6万元。
罗媛媛的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万元罚款。
罗媛媛在违规行为中不赚反亏,但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仍然被处罚数万元。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红线意识需强化
监管层对于“从业人员炒股”一向明令禁止。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进行股票交易的规定,其规制目的在于防止证券从业人员利用其业务和信息优势参与股票交易而不利于其他投资者,保证证券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也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近两年来,监管层对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参与证券交易的稽查执法力度明显加强,券商内部也将代客理财作为一票否居的行为。虽然新修订的《证券法》中也将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纳入讨论范围,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这仍是一道红线。
然而仍然不时有人因触及执业“红线”而被罚。
海南证监局发布的1至10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信息显示,今年以来,共有17起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被处罚的情况发生。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监管层也对此从未放松。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证券法》关于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本意在于防范从业人员利用因任职便利所获取的信息优势与其他投资者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抢占客户、委托人的交易机会,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个别从业人员无视法律规则与职业道德,试图借用他人账户绕开法律限制,突破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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