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23日6时23分,河北省保定市张石高速保定涞源段(石家庄方向)浮图峪五号隧道内发生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燃爆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度烧伤,16名村民轻微受伤,9 部车辆、43间民房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200多万元。
近日,从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获悉,《河北保定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5·23”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燃爆事故调查报告》于2018年9月18日经省政府批复,正式向社会发布。
事件回顾
连锁爆炸造成15人死亡
事故车辆于2017 年 5 月 23 日 6 时 23 分,行驶 858 公里,海拔落差约 1000 米,历时 15 小时 21 分(熄火停车 2 小时,行驶系统运行时间 13 小时 21 分)后,行驶至张石高速涞源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时,发生初始燃烧爆炸,发出较大声音和火光,隧道内司乘人员迅速逃生,隧道外桥上车辆急速驶离现场。
之后燃烧爆炸的强热引发氯酸钠和爆炸混合物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高温及火焰导致车辆破损、人员伤亡,煤炭燃烧及爆炸破片飞溅,后续油箱、 刹车气罐、灭火器及轮胎等又相继发生连锁爆炸,挥发出白色的氯酸钠粉尘细微颗粒漂浮至隧道外。事故波及 9 部车辆,其中 6部损毁,造成 15 人遇难,3 人重度烧伤,事故波及高速桥下 43户民房受损,16 名村民轻微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200 多万元。
事故车辆
私自改装、无警示标志
事故车辆为蒙 M22001/蒙 M7876 挂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为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
经查,事故车辆私自在挂车纵梁间加装了圆柱形罐体,长度约 2650mm,直径约为 700mm,体积为1020L,分为大小两个腔室,大室容积约为 750L,用于盛装 600L柴油。
经查,事故车辆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
事故车辆安装了天行健北斗定位系统。经提取车辆监控检测系统车辆的行驶轨迹,5 月 22 日 18 时 13 分至 5 月 23 日 6 时 23分,天行健北斗定位系统显示疲劳驾驶报警 465 次,超速报警(100km/h)记录 23 次,18 时 54 分至 23 时 16 分连续驾驶 4 小时22 分。
经查,该车装载货物为兰太公司生产的氯酸钠,使用的包装是内层为聚乙烯塑料袋、外层为聚丙烯塑料编织袋的吨袋,包袋 装入 1000Kg 氯酸钠后直径 1.10 m,高 0.65 m;车厢下铺一层8m×18m 的有机物材质的衬布。货物上部使用同底部铺垫物同样材料的一层有机衬布和一层防雨苫布对装载的氯酸钠进行了严密包装,并使用防雨布对车厢上部和两侧的栅栏 进行了密封。经鉴定,包装袋、衬布、防雨布及防雨苫布均为有机物。
事故原因
多方因素引发氯酸钠爆炸
爆炸物确定为氯酸钠
经现场勘验,结合鉴定结论,确定发生爆炸的物质为氯酸钠。
氯酸钠(NaClO3)是国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录》(序号 3.1)的一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属于氯酸盐类,CAS 编号为 7775-09-9,主要的燃爆危险性为 1.3 级,国际危险货物编号 1495,无色无臭晶体,熔点 248-261℃,易溶于水,300℃以上分解出氧气。GB/T 1618-2008《工业氯酸钠》“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有机 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未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
氯酸钠爆炸为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装载吨袋包装超规格大体积量氯酸钠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与货物及货物与车辆底板、箱板及残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等杂质之间相互摩擦产生热量并不断聚集,后一桥左侧车轮橡胶轮胎自燃,引燃了捆绑绳、蓬布和密封布,厢体温度升高,当能量聚集达到氯酸钠燃爆点时,发生了氯酸钠初始爆炸并引发了后续爆炸和燃烧。
该起事故爆炸当量相当于 2.0-2.5 吨 TNT,根据爆炸力学原理,爆炸发生在隧道内,隧道壁对空气冲击波和高温气体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空气冲击波和高温气体遇到隧道壁后,发生反射、叠加,沿隧道传播距离较远,导致该爆炸造成的破坏范围加大。
监管不严为间接原因
弘鼎运输公司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私自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遮盖危险品运输警示标志伪装运输、违规配货、使用不具备防火的篷布等,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兰太公司产品包装违反规定,对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仓栅式货运车辆运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事故车辆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篷布未予制止。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责任主体不明确、未履行动态监控职责等 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开展道路货运市场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未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对辖区内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长期存在失察。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发路段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工作落实不力。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对辖区内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致使辖区内企业长期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
后续处理
相关人员建议移交司法机关等
建议免于追责人员2人
杨国楷,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 建议免于追责。
陈伏河,事故车辆副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8 人
王叶,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为 公司出纳,未履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张志军,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常永智,中共党员,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安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杨福君,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武瑞斌,群众,内蒙古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危货运输监 控中心监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现取保候审。
松布尔,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管 局副局长,分管货运、机动车维修。对弘鼎运输公司存在伪装运输、违法改装问题以及违规设立监控中心、不按规定履行监控职责等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现取保候审。
张雪琴,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货运科和经济开发区运管局。对弘鼎运输 公司申报许可审批把关不严,对经开区运管局监管工作未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承担主要责任。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现取保候审。
刘建光,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货运科长。多次到弘鼎运输公司、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查处教育培训记录造假,以及 隐患排查、车辆技术状况例检、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等问题,监督 检查不到位。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现取保候审。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0人
张世勋,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 责原料供应管理。对于车辆非法改装、伪装运输、违规配货(石油 焦)、购买不符合氯酸钠运输的苫盖篷布和铺垫物资负有直接责 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王成军,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独立法人单位)经理。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输时使用吨袋规格包装氯酸钠,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杨富强,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副经理,分管技术部工作。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 输时使用吨袋规格包装氯酸钠,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徐国庆,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技 术部长。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输时使用吨袋规 格包装氯酸钠,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王军武,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副经理, 分管运输部。对营销分公司违规使用吨袋包装氯酸钠进行道路运输、违规使用不符合运输氯酸钠的仓栅式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未有效制止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的铺垫物和苫盖篷布进行铺垫和苫盖、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郭进玉,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运输部副部长,主持运输部工作。对营销分公司违规使用吨袋包装氯酸钠进 行道路运输、违规使用不符合运输氯酸钠的仓栅式车辆进行道路 运输、未有效制止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的铺垫物和 苫盖篷布进行铺垫和苫盖、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 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 处罚。
王刚,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放运员,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检查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王成,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放运员,对运 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检查不到位, 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马彦军,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安全员, 负责安全告知培训、安全检查。对营销分公司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杨丽,女,群众,内蒙古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 监控中心实际管理人。对监控中心监控管理失职,对监控员的培 训、考核、教育等工作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未按规定安排两人 同时值班,致使 1 人当班,导致监控中心对危险品的监管形同虚设,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故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内蒙古自治区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13人
李蒙河,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 管局局长。对于未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设立监控中心,未及时查 处弘鼎运输公司存在的伪装运输、违法改装等问题,负属地监管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孙政,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管局代办员。对弘鼎运输公司伪装运输、违法改装问题,监控中心不履行监控职责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王成,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 输管理处处长。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阿拉 善经济开发区运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张延让,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阿拉善经 开区公安分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 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史文杰,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 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秩序中队。对辖区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杨志勇,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 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对组织开展查处伪装运 载危化品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马涛,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副中队长。对辖区内运载危化品车 辆伪装为普通货运车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马小平,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副中队长。对辖区内运载危化品 车辆伪装为普通货运车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张海涛,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 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辅警。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 法违规行为不力,对通行辖区内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失察。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张轩,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 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辅警。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法 违规行为不力,对通行辖区内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失察。对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郭新礼,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公安分局。对阿拉善经开 区公安分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张树林,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对 张石高速保定段项目试运行超过三年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保定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李均平,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主任,中共党员,对张石高 速保定段项目试运行超过三年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由保定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建议对相关单位
进行行政处罚及问责
弘鼎运输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弘鼎运输公司、负责人实行行政处罚。
兰太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 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兰太公司③、负责人④实 行行政处罚。
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阿拉善盟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阿拉善盟向内蒙古自治区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 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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