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1.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照规定按照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保金。
(主要依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02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用人单位根据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向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和残疾职工平均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与阳光职业康复援助基地援助对象、残疾人专职委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除外)。对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后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经认定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单位,可在征收年份当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逾期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主要依据《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实施<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征收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03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所需材料
上年度用人单位《单位残疾职工名册》(如图所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原件和复印件;
安置符合要求的残疾人毕业生,需提供: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学历证明》(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原件、复印件或《学历鉴定证书》(大专及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04残保金计算
上海市的残保金计算方式是分档计算的不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已安排残疾人人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对在职职工超过2000人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进行分档,对于不同档级的单位实施差别化征收,具体计算如下:
用人单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5%-残疾职工比例)×2000(含)以下人数×平均缴费基数+(1.5%-残疾职工比例)×2001至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8+(1.5%-残疾职工比例)×4001至8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6+(1.5%-残疾职工比例)×8001至14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4+(1.5%-残疾职工比例)×14001至22000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2+(1.5%-残疾职工比例)×22001以上人数×平均缴费基数×0.1。平均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
05残保金征收流程
1.一般每年6月底由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关于征收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通知内附:《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信息》(如图所示)、《残疾职工名册》、《单位招用残疾职工意向登记表》。
2.用人单位申报上年度已参加城镇基本社会保险的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劳服机构申报上年度残疾人用工情况。
3.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就业机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核定,出具核定通知书。
4.市社保中心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单位申报情况进行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和市社保中心联合向单位寄发《XXX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通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账户。
5.根据公告安排集中扣款时间,由社保经办单位集中扣除残保金。
06残保金缴纳
残保金的集中扣缴时间统一定为8月28日,为确保单位充值资金专款专用,保证残保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收缴,单位应做好资金准备,于8月27日前,向《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账户中的残保子账户“定向充值”,即在银行贷记凭证的用途栏内写明“残保”字样。扣款成功后,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统一邮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至单位。
《社会保险缴费专用卡》包括监察、城保、欠薪、残保等子账户。其中,残保子账户是专用于残保金的扣款账户,单位需要划款至该账户才能成功缴费,否则钱还在总账户中。如果单位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根据扣款规则,城保账户优先于残保账户,有可能这笔费用被作为当月的城保费用被扣除。因此,单位要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划入残保子账户中。同时,请勿将其他社会保险费划入该子账户中,以免影响其他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
(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提交《单位不缴纳残保金申请审批表》)
07残保金逾期缴纳或者不缴纳有什么后果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000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且欠缴年份较长或欠缴金额较大的,在社会新闻媒体、自办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参保所在地等
08什么样的小微企业免缴残保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是指2015年1月1日(含)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30人以下(含30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5%的小型微型企业。
免征期限,是指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6个月的小型微型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在每年征收残保金申报残疾职工人数的规定时限内,向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免征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加盖公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09其他注意事项
丨残保金缴纳未成功怎么办
从9月起至次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将每月固定在29日(遇节假日提前),从应缴未缴度残保金的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卡残保子账户”中进行集中扣缴。因此,单位若因故未能在8月28日之前成功缴纳度残保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将费用定向充值至残保子账户中,到月底会自动扣缴。如果单位要缴纳之前欠缴的残保金,可以在将费用定向充值至残保子账户之后,拨打12333电话或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中心申请扣缴。
丨已经安置残疾人就业但是不够比例并且及时申报审核,残保金怎么缴纳?
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全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可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退付已安排残疾人比例部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退付资金直接划转申请单位账户,申请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付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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