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5)东民(知)初字第08 3 2 9号
原告:杨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公司( Apple 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
尼亚州库本蒂诺市因非尼特环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诺琳-克拉尔,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牧然,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治与被告苹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
于2 0 1 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杨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被告苹果公司委托诉
讼代理人杨璞、孙牧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删除苹果应用商店中
包含涉案作品《九州缥缈录I蛮荒》《九州缥缈录II苍云古齿》《九
州缥缈录III天下名将》《九州缥缈录IV辰月之征》《九州缥缈录
V一生之盟》《九州缥缈录VI豹魂》的涉案应用程序“江南方想梦
入作品全集,,;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2 2 4 0 0 0元,及合理费
用律师费3 2 0 0 0元。事实和理由:涉案作品《九州缥缈录I蛮荒》
《九州缥缈录II苍云古齿》((九州缥缈录III天下名将》《九州缥
缈录IV辰月之征》《九州缥缈录V一生之盟》《九州缥缈录VI豹
魂》自发表以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收益。
原告依法对上述涉案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经原告许可任
何人不得在网络中传播上述涉案作品。被告苹果公司生产销售
iphone、ipad.touch等全系列产品中均安装有苹果商店App
Store。被告系苹果商店的经营者。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在线苹果
商店为读者下载销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读者可直接通
过被告生产销售的iphone.ipad.toLich等全系列产品进入苹果
商店,将涉案作品下载到该产品中进行阅读。读者也可以通过被
告的iTunes软件将涉案作品下载到终端电脑,再连接到被告生产
的全系列产品进行阅谟。原告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
息网络传播权,非经原告许可任何人均不得非法使用上述涉案作
品。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通过信
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构成对原告作
品著作权的侵犯。被告系提供网络服务,被告对于苹果商店中存
在的侵权应用程序具有主观过错,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疏
于对涉案应用程序进行审核管理。
被告苹果公司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
享有著作权,没有证据证明江南为本案原告杨治,因此原告无权
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已将涉案应用程序删除。被告不是苹果应用
商店在中国的运营商,被告并非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程序商
店的实际经营者是艾通思公司。涉案应用程序由第三方开发商独
自完成,被告不存在开发、上传、发布、移除行为,也没有提供
过任何帮助。被告不应为第三方开发商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被
告不存在明知应知的主观过错。程序商店的运营者不知道也不应
当知道开发商的被诉侵权行为,并且程序商店已经尽到了其作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主
张的经济损失赔偿过高,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损失,
应以被告的获利来计算,而涉案应用程序为免费程序,被告没有
进行获利。原告拟通过诉讼获得高额赔偿,系恶意诉讼。
当事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
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本院认证
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一、涉亲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情况
《九州缥缈录I蛮荒》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江南,
2 0 0 5年6月第1版字数为2 2 0千字。《九州缥缈录II苍云古齿))
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江南,2 0 0 5年9月第1版字数为
1 8 0千字。《九州缥缈录III天下名将》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
作者江南,2 0 07年9月第1版字数为2 0 0千字。《九州缥缈录IV
辰月之征》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江南,2 0 0 7年1 0月第
1版字数为2 5 0千字。《九州缥缈录V一生之盟》由新世界出版社
出版发行,作者江南,2 0 09年7月第1版字数为2 8 0千字。《九州
缥缈录VI豹魂》由新世界出版社出版发行,作者江南,2 0 0 9年7
月第1版字数为2 5 0千字。
百度百科中关于“杨治”的词条显示,杨治笔名江南,中国
作家,《九州志》主编,代表作品《九州缥缈录》系列。
二、通过苹果应用商店下载涉案App应用的相关情况
2 0 1 5年4月8日下午及2 0 1 5年4月1 0日下午,北京市中闻
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其使用ipod touch苹果
播放器通过互联网下载及浏览电子图书的过程及内容进行了女口下
证据保全公证:将一台全新的ipod toLich进行拆封,打开该设备
并连接互联网;在桌而点击“App Store”,进入应用商店;点击
“搜索”,在搜索栏内输入“九州缥缈录”进行搜索;在搜索结果
中点击“江南方想梦入作品全集”右侧的“+获取’’并安装该应用,
输入Apple ID及密码。 庭后,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应用程序中含有涉案作品
的情况进行比对,原、被告均认可上述“江南方想梦入作品全集”
应用程序中含有涉案作品《九州缥缈录I蛮荒》《九州缥缈录II
苍云古齿》《九州缥缈录III天下名将》《九州缥缈录IV辰月之征》
《九州缥缈录V一生之盟》《九州缥缈录VI豹魂》字数共计1310.4
千字。原告对被告的上述比对结果予以认可。原告表示,未曾授
权任何主体在苹果应用商店传播含有涉案作品的应用程序。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苹果应用商店已删除涉案应用程
序,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
三、苹果应用商店经营管理主体的相关情况
艾通思公司注册成立于卢森堡大公国,系苹果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注册资本为1 2 5 0 0欧元。苹果公司提交了艾通思公司出具
的《声明》,《声明》内容包括:“艾通思公司是一家位于卢森堡的
公司,知晓杨治和苹果公司之间的未决诉讼,并为此发表声明。
程序商店由艾通思公司运营,在中国,程序商店中的绝大多数内
容是由发布人开发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发布人可以选择对应用程
序的内容收取费用,也可以免费提供。发布人收取费用时,艾通
思公司则作为居间人以发布人的名义收取该等费用,并忮取相当
于最终用户支付费用的3 0%作为艾通思公司的基本佣金,剩余的
7 0%返还发布人。在苹果公司将本案相关投诉转告艾通思公司之
前,艾通恩公司从未收到任何关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投诉通
知。”基于以上证据,苹果公司主张其并非苹果应用商店的运营者。
该《声明》附有开发商信息、涉案应用程序收益及下载次数统计
等。
《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抬头处标有“Apple inc.”
字样,《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中记载:“此为阁下与Apple
Inc.(以下称“Apple”)之间的法律约定,规定了管理阁下作为
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参与程序开发的有关条款”;“阁下理解并
同意,成为一名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并不意味着阁下和Apple
之间在法律上构成任何合作或代理关系”;“作为已注册Apple开
发商,阁下将有机会参与某些Apple开发商会议、技术讲座以及
其他活动”;“Apple可能向阁下提供某些服务,仅供阁下本人作为
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参与程序开发使用”;“阁下同意对Apple
向阁下作为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提供的任何Apple预发布的软
件和/或硬件以及Apple向阁下披露的与Apple活动或付费内容有
关的任何信息将被视作并称之为Apple保密信息’’;“作为~名已
注册的Apple开发商,阁下将有权访问Apple向阁下作为已注册
的Apple开发商权益或以额外费用提供的Apple的软件和硬件兼
容性测试实验室和/或开发商技术支持’’;“Apple有权仅根据自己
的决定,随时终止或暂停阁下作为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的资格”;
“本协议不会削弱Apple开发、获取、许可、营销、促销或分发
与阁下可能开发、生产、营销或分发的任何产品、软件或技术具
有相同或类似功能、或具有竞争关系的产品、软件或技术的权利”;
“Apple向阁下作为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提供的第三方软件可
能伴随其自身的许可条款”。
《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在首部记载有:“在下载和使用
Apple软件之前,请仔细阅读下列许可协议条款与条件。这些条款
与条件构成阁下与Apple之间的法律协议。,,其正文中记载:“1.2
Apple是指Apple Inc.,是一家加利福尼亚州企业”,“Apple Store
是指贴有Apple或其他Apple关联机构品牌并由其拥有和/或控制
的电子商店及其店面’’,“Apple子公司是指其已发行股份的至少
5 0%是由Apple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且涉及与苹果应用商店
的运营或在其他方面与苹果应用商店有所关联的企业,包括但不
限于艾通思公司( iTunes S.a.r.1.)、ApplePtyLimited,,,“iOS
是指由Apple提供给阁下、仅供阁下就阁下的应用程序开发和浏
试而使用的iOS操作系统软件’’,“配置外观是指由Apple提供的、
仅供阁下就与阁下的应用程序开发和测试相关以及在已注册装置
上有限分发阁下的应用程序的配置文档’’,“SDK(软件开发工具)
是指Apple提供给阁下的、供阁下用于应用程序开发相关用途的
文档、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应用程序、示例代码、模拟器、
工具、库、APIs、数据、文件以及其他材料”;“5所有的应用程
序都经Apple签发的证书签名,才能安装在已注册装置中”;“6.1
一旦阁下认为阁下的应用程序已完成了充分的测试并已完备,阁
下可以通过App Store将其提供给Apple考量分发”,“阁下同意
在这个提交过程中与Apple合作,并在Apple的合理要求下,就
阁下所提交的应用程序回答问题并提供信息和材料’’,“阁下的应
用程序的所有缺陷修补、更新、升级等,都必须再次提交给Apple
审查,以便让其考量通过App Store分发”;“6.2 Apple选择分发,
阁下理解并同意,Apple可独自酌情:a)确定阁下的应用程序不
符合当时有效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文档资料或计划要求;b)以任何
理由拒绝分销阁下的应用程序,即使阁下的应用程序符合文档资
料或计划的要求,,;“8.撤销阁下理解并同意,Apple可随时终止
分销阁下的获许可应用程序、获许可应用信息,或撤销任何阁下
的应用程序的数字证书。’’根据该协议开发的应用程序可以三种方
式分发:1、获Apple挑选通过苹果应用商店分发;2、被Apple
选申,通过批量购买计划/B2B计划网站分发;3、在已注册装置上
有限使用。
《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附录2)》在协议首部记载有:“如
阁下点击同意Apple在此向阁下提供的本附录2,则意味着阁下同
意Apple以新增本附录2(代替任何现有的附录2)的方式修改
Apple和阁下之间现行有效的《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协
议”)。除本附录另有规定外,所有术语应具有协议所规定的含义”。
《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附录2)》正文部分中记载:“阁下特
此委任Apple及Apple子公司(统称为“Apple")出任:(i)阁下
的代理,在交付期内向本附录2附文A第1条所列国家地区(可
变更)的最终用户营销及交付获许可应用程序;及(ii)阁下的居
间,在交付期内向本附录2附文A第2条所列国家地区(可变更)
的最终用户营销及交付获许可应用程序;可供阁下选择的苹果应
用商店国家地区最新列表见iTunes Connect网站,Apple可不时
对其加以更新;阁下在此承认Apple将代表阁下或以阁下的名义,
经由一家或多家苹果应用商店,向最终用户营销获许可应用程序
或提供获许可应用程序供其下载”。根据《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
议(附录2)》,iOS应用开发商如果选择通过苹果应用商店在中国
销售收费的应用的许可,必须签署附录2,授权Apple从事为该等
应用程序提供托管服务、允许存储获许可的应用程序以供最终用
户使用,复制、格武化及以其他方式准备供最终用户获取和下载
的获许可应用程序,就最终用户购买获许可应用程序应付价款开
具账单。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决定托管交付什么程序并制定销售
价格、折扣程度。Apple在分销过程中收取佣金,作为为开发商提
供代理/居间服务的对价。对于开发商对应的Apple关联公司以及
开发商与Apple关联公司之间是委托还是居间关系,根据最终用
户所在地确定。Apple有权向开发商发出终止通知,随时停止营销
和允许最终用户下载获许可应用程序,不管是否有理由,包括
Apple相信该获许可应用程序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商标等。
《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附录2)》附件A中记载: “阁
下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2 2 9 5条委任Apple Inc.在针对
位于以下国家的最终用户营销获许可应用程序及最终用户下载获
许可应用程序方面担任阁下的代理,包括阿根廷、美国等’’;“阁
下根据《卢森堡商法典》第9 1条委任iTunes S.a.r.1.在针对位
于以下国家的最终用户营销获许可应用程序及最终用户下载获许
可应用程序方面担任阁下的居间,包括阿尔及利亚、中国等”。
网络用户在注册苹果网络账户时可以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关于
应用商店的条款和条件,如用户同意该等条款和条件,可以选择
点击“同意”,如果用户不同意这些条款,则可以选择不要点击“同
意’’,也被要求不要使用应用商店。条款有关于:“ITunes是有关
商店的提供商”;“ITunes从其在卢森堡昀办公地点运行”等记载,
该条款的署名处记载为苹果公司的英文名称即“Apple,Inc.”。
苹果应用商店中供用户购买的应用程序有两种来源,一是苹
果公司自行开发、二是第三方应用程序开发商开发。第三方应用
程序开发商要开发应用程序并在苹果应用商店销售,首先须在苹
果公司官方网站( Apple.com)注册开发商账号并与苹果公司签订
《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取得开发商注册账号。随后须在
苹果公司的官方网站同意并签署《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包括
附表1》>,并填写含有信用卡账号、电子邮箱地址、申请人签名等
内容的《订购表格》,并将其传真至:苹果公司在美国的指定传真
电话。开发商在线同意并签署《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附录2)》,
方可获得在苹果应用商店发布收费应用程序的资格。并通过
iTunes Connect上传和设定应用程序的发布情况。
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声明》,主要内容包括:
“本公司已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
本公司就iTunes S.a.r.1.在中国运营应用程序在线商店App
Store提供支付服务;本公司未与苹果公司就程序商店在中国的运
营签署任何协议;本公司将所收取的程序商店的用户费用全部汇
款至iTunes S.a.r.1.”
另查,2 0 1 5年2月1 1日,北京亚华智权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
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北京亚华智权
咨询有限公司因杨冶维权案就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涉及8
部作品)委托该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北京亚华智权咨询
有限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向该事务所支付首笔律师代理费
3 2 0 0 0元。该合同附件作品目录中包含涉案作品。2 01 5年2月1 1
日,北京亚华智权咨询有限公司向该事务所支付上述约定的律师
代理费。北京亚华智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说明》称,本案中的
律师费系该公司应原告邀请代原告支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图书、网页打印件、( 2015)
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 02 7号公证书、《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
发票、北京亚华智权咨询有限公司《说明》,被告提交的艾通思公
司出具的《声明》及翻译件、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
的《声明》、( 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 2 8 6 5号公证书、(2012)
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 2 8 6 6号公证书、( 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1 9 2 4 1号公证书、( 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 7 8 2 4号公证书、
( 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 9 8 36号公证书、(2016)京长安内经
证字第1 7 8 2 6号公证书、( 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 9 2 7 6号公证
书、( 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 7 8 2 5号公证书,以及当事人的陈
述、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重庆优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声
明》及相关材料、( 2013)朝民初字第2 9 7 7 4号判决书、(2013)
高民终字第7 6 8弓判决书、( 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 8 4 3号公
证书涉及的作品或侵权行为与本案不同,故本院对被告所提交的
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应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案件包括诉讼主体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以及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在国外。本案被告苹果公司为依美国法律设立之外国法人,故本
案为涉外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
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现原
告杨治提起诉讼主张的侵权行为系在我国大陆地区通过运营苹果
应用商店提供涉案应用程序下载服务,被请求保护地为我国境内,
故本案关于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原告杨治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被告苹果公司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对
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没有证据证明江南为本案原告杨治,因此
原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作品图书署名
情况及百度百科网页中作者信息介绍,可以认定涉案作品的作者
为原告杨治。被告虽对此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
明,故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被告苹果公司是否为苹果应用商店的经营者
虽然苹果公司主张艾通思公司为苹果应用程序商店在中国的
经营者,但是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应用商店App Store的商业
模式中,主要存在三方参与者,即平台服务提供商、应用程序开
发商和应用程序最终用户。开发商在与平台服务商签署相关的协
议、注册开发者帐号、支付相关费用后才可以成为开发应用程序
的开发商。平台服务商依据上述协议获得对该平台的管理和控制。
当应用程序开发商上传应用程序后,平台服务商依据协议确定的
规则,对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开发商上传时事先设
定的方式发布,供用户购买。被告苹果公司为平台服务商,其一
方面作为iTunes程序的开发者并提供该程序的免费下载,另一方
面与开发商签订协议,是涉案协议的当事人,并依据协议的约定,
在App Store运营中承担包括协议内容、政策的修改,应用程序
的审核、分销和撤销等重要职责;应用程序商店所有的应用程序
或者由被告自行开发,或者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开发商进行开发。
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定被告苹果公司为应用程序商店的经营者。
被告称艾通思公司为苹果应用商店的经营者,但是现有证据显示
其仅负责向中国地区的最终用户收取和结算相关费用,并无其他
经营之责。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虽出具《声明》,称艾通
思公司在中国运营苹果应用商店,但该公司仅为应用商店提供支
付服务,并无证据证明该公司溧入参与并了解应用商店的具体运
营,故该公司出具的《声明》不具有证明力。因此对于苹果公司
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四、关于被告苹果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过苹果应用商店,网络用户可以购买并下载涉案应用程序。
根据现有证据,涉案应用程序系第三方开发商开发。经比对,涉
案应用程序中含有涉案作品部分内容。原告表示,未曾授权任何
主体在苹果应用商店传播含有涉案作品的应用程序。被告亦未提
交证据证明涉案应用程序传播涉案作品系经合法授权。故涉案应
用程序应为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应用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
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
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
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根据侵权的具体事
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应当具备的管理
信息的能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进行了选择、编辑、
推荐等各种因素,综合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网络
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
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
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被告苹果公司是否应当对其签约许可开发应用程序的第三方
开发商通过应用商店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考虑苹果公司作为苹果应用商店的运营者,其对网络服务平
台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苹果iOS操作系统,作为一个相对封闭
的操作系统,苹果公司通过包括《已注册的APPLE开发商协议))
和《iOS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等一系列的协议的签署,基本控制
了该平台上应用程序开发的方向和标准。根据协议,苹果公司不
但收费许可相关开发商使用苹果公司的软件编写、测试可运行在
iOS环境下的应用程序,为开发商提供相关文档、软件(源代码和
目标代码)、应用程序、示例代码、模拟器、工具、库、APIs、数
据、文件等内容和服务,还要求开发商开发的所有应用程序必须
向苹果公司提交并由苹果公司选择分销并同意苹果公司酌情独自
决定是否同意分销。对于可以在苹果应用商店上发布的应用程序,
苹果公司有权进行符合其自身政策需求的选择与挑选,而无需受
到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的限制。因此,苹果公司作为苹果应用商店
的运营者,根据其自身规划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政策及协议条款,
对苹果应用商店网络服务平台及通过该平台传播的应用具有很强
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其不同于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
络服务提供者。
本案中,彼告苹果公司在应当知晓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
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可以认定
被告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涉案行为构成侵
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认可苹果应
用商店已删除涉案应用程序,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对此
本院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侵犯著作权或
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
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
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
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赔偿数额。认定权利人的实
际损失既可以依据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或者被告侵
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也可以参照国家有
关稿酬的规定的方法计算。即使被告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得违法所
得,但权利人的损失业已造成,故本院将以涉案作品的侵权字数
为基础,结合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市场价值,被告苹果公司具
体的侵权行为方式、侵权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国家
有关稿酬的规定综合确定赔偿损失数额。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
合理费用,因北京亚华智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说明》称本案律
师费系代原告支付,且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本院将根据合理性
及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圄著作权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苹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治经济
损失2 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 6 1 04元,由原告杨治负担8 0 0 0元(已
交纳),被告苹果公司负担8 1 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杨治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被告苹果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
京知识产权法院。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审 判 长 魏 嘉
审 判 员 郝婷婷
人民陪审员 牛世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虹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