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全球范围内打击逃税漏税、洗钱等行为的天网正式打开了。
国家所使用的“追税利器”有两个:一个是新个税法,在新个税法中,中国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另一个是中国版“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
简单地说,反避税条款是为了防堵高收入人群通过境外手段逃税,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对在境外避税的个人补征税款,反避税正式进入法律层面;中国版CRS让个人海外账户更加透明,国家税务总局将轻轻松松掌握个人境外资产信息。
那些热衷在“避税天堂”开账户偷偷藏钱的人,或是涉及洗钱、漏税等不合规行为的人,今后恐怕无所遁形。中国公民通过简单买一本其他国家护照来规避CRS申报的时代将彻底结束。
什么是反避税条款?什么是CRS?
中国史上首个反避税条款
新个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于6月19日突然进入初审,并于8月31日迅速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定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反避税条款是个税新法则的第八条,为政府打击个人海外避税逃税和洗钱等行为制定了法律依据。
新个税法的反避税条款赋予了税收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讨税权力:
CRS
简而言之,CRS就是全球版的“肥猫法案”。
“肥猫法案”是FATCA法案(《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是美国用于打击海外避税和偷逃税行为的一项立法。它没有征税的功能,主要是用来查明美国纳税人的离岸财产信息,本质上是为了征税目的的辅助工具。
美国FATCA可以说是CSR的前世。FACAT主要影响的是在美国外有账户的美国人,美国跨国公司及缔约国外国金融机构;CRS影响的是100多个签约国的非税务居民,影响范围更为广泛。
FATCA只针对余额超过50000美元的个人账户,以及不同限制的公司账户;CRS则没有最低金额限制,存量账户、个人低净值账户按持有人的地址来确定税收居民身份(同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机构账户总余额不超过600万美元)。
CRS于2014年7月生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4年的G20布里斯班峰会上正式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包含一个重要协议,叫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
CRS要求各国政府互助合作,相互通报对方公民在自己国家财产信息的标准,以共同打击纳税人利用跨国信息不透明进行逃税漏税及洗钱等行为。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CRS涉及交换的信息包括:
海外机构账户: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券收益。账户内容:账户及账户余额、姓名及出生日期、税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计入该账户总额。
截至2018年8月7日,已有103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包括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热门移民国家,被视为“避税天堂”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百慕大、巴哈马群岛、库克群岛及马绍尔群岛也在名单之列。
2014年9月,中国在G20层面承诺实施CRS,是第二批加入的国家。截至目前,中国已与58个国家和地区在《多边税收征管公约》(MCAA) 框架下关于涉税信息的自动交换关系已被激活,今年9月1日开始陆续与激活关系的国家(地区)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下图来自上海证券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经拿到美国绿卡,则CRS即与其无关,因为美国没有加入CRS。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排斥账户信息交换,因美国有自己的FATCA“肥猫法案” ,美国可以随时与其它国家“一对一”签署协议。2014年6月,中国政府与美国就FATCA的实质内容达成一致。中国香港早已与美国签订FATCA协议。
中国版CRS的涵盖内容是什么?
个人在境外持有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现金价值保单、年金合同、离岸信托、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等金融资产,以及在境外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公司。
如何进行CRS信息互换?
首先,A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B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向A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账户持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随后,A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即B国(地区)的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给出的资料,CRS信息互换的过程是这样的:
中国版CRS进程
根据去年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从2017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全面清查收集本国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
中国去年完成对高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计划在第一次信息交换之后,于今年底完成对低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的尽职调查。
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账户,低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7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相当于100万美元的账户。
为何CRS备受关注?
CRS的签署与实施,预示着个人的金融资产信息将在协议参与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间进行自动交换,为各国(地区)进行跨境税源监管提供信息支持。
被藏匿在离岸国家和地区的资产的保密性、非透明的优势将受到很大冲击。通过互换的资产信息的交叉比对核查,避税、逃税等行为会浮出水面。这意味着,富人们的财富保护罩将被逐渐揭开。
富人们一旦被查到在海外藏匿巨额财产没有申报,不仅要面临高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拥有的境外公司还可能面临最高达25%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总成本可能高达40%。
普华永道此前提醒,中国的高净值人士面临的是一个崭新的税务环境,传统税筹理念需要调整。
北京大学教授刘怡认为,个人的税务信息将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的一部分变得越来越重要:“所谓纳税调整是指,比如你的应纳税额应该是100万,你只报了10万,就要调整成100万来征税,你肯定就有滞纳金、罚款,而且可能还有信息的披露。现在有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你的这些违规记录就会记录在其中,你以后的出行、贷款等都会受到影响。”
举个“栗子”吧
比如,在CRS信息互换之前,中国税务部门无从知晓你在加拿大开设的银行账户的余额,因此也无法对其征税。今后,加拿大的银行会自动将你的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部门。如果大量外汇的出境渠道解释不清楚,那你将遇到相当大的麻烦,之前没有上税的资本必须上补缴税款。
内地曾刮起一股到香港买寿险的风潮。现今,达到一定标准的保险金额也在资讯交换之列,且可能溯及既往。因为香港也是CRS签约地区,香港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将历史上购买过大额保单的高净值客户的保单资产资讯,报告给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此外,境外公司注册地信息和股东信息不再保密,其实际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将得到识别。部分信托、基金背后的实际受益人将被进行穿透式识别和监管。
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区主管合伙人王蕾称:中国个人A在海外通过BVI(避税天堂维尔京群岛)空壳公司进行投资,BVI公司的利润只要不分配到个人股东层面,在现行税法下,个人A无需缴税;而反避税条款下,中国税务机关可以以受控关联公司的名义将没有商业实质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润视同个人直接取得而课税。
“以前税务机关不知道谁在香港开设了账户,现在随着中国内地与香港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换,就掌握了你的个人在香港账户信息,在新的个税法下,如果存在逃避税行为,被稽查风险很大。”王蕾说。
今年6月25日,因涉嫌传销诈骗和洗钱罪,被加拿大法院起诉的华裔富商龚晓华,在新西兰拥有的7000万纽币资产被冻结。这一数额创下了新西兰历史之最。去年7月,新华社报道称,龚晓华涉嫌操控特大境外遥控传销案,涉案资金高达19亿元人民币。
随着9月到来,新西兰的税务部门正式开始与包括中国在内的104个国家或地区全面分享金融账户信息,以打击逃税行为,更多潜逃贪污犯的金融资产将会曝光并与中国共享。
哪些人群会受到CRS的影响?
一是持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
二是持有中国境内金融账户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已经获得其他CRS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身份的人群,若在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资产,相关账户信息同样会被披露给对应的居民国国家。
三是通过境外壳公司投资的中国税收居民。
四是持有境外保险或年金合同的中国税收居民。
五是设立离岸信托的中国税收居民。
“中国实施CRS后,信息交换给谁,谁来征税的标准是以税收居民身份来判定的,主要看其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而不是根据国籍来判定。”中国国际税务研究院研究员刘爽表示。
如何认定“中国税收居民”和“非中国税收居民”?
新个税法借鉴了国际惯例,明确引入了“中国税收居民”和“非中国税收居民”的概念,纳税判断主要有两套标准:居所+居住时间。
修法之前,只要满足住所和“居住满一年”这两个标准之中的任何一个就成为中国税务居民。其中, 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按照旧规定, 外籍人士(香港护照、澳门护照视同外籍)有巨大的避税空间:在中国居住满5年、从第6年开始才需要在中国就全球所得纳税。因此,只要安排一个30天的一次性境外休假和出差、或者一年内在境外呆超过90天,就能轻松地“在中国居住不满1年”,从而避免在中国纳税。
之所以采用183天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与国际接轨,这种判定标准是海外的金融机构所熟悉的。
由此,外籍个人的超国民待遇被取消了。
被CRS查明的资产如何进入纳税环节?
CRS交换来的信息主要用来核查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并不是交换回来信息就直接征税。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强调,CRS主要实现的是金融账户信息的交换,至于应适用于怎样的税法取决于纳税人具体归属于哪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以及各国所采用的是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
如何应对CRS全球征税?
1、移居到低税国家居住,最好拥有低税国家的国籍。不过,中国个税法第十条增加了新的规定,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也要先清税 才能完成注销。一般认为,这是中国推出的“离境税”。
2、转移海外资产、金融账户等至不必被全球征税的家庭成员名下,父母、配偶、子女等都可能助力合理避税,之后从全球规划、家族传承的角度配置资产。
3、化整为零
目前CRS规定,实体账户余额超过25万美元、且账户控制人为另一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则金融机构必须报告该账户信息。
4、用好信托、基金、保险、托管(custodial)银行/机构、房地产等。按CRS要求,另一税务管辖区的信托参与人的信息都会被提交、交换,但同时只要求一位信托人(settlor)的信息被披露。
5、以另一个身份持有资产、开立金融账户等。
6、资产可转移至未参与CRS的国家。美国目前可以作为一个离岸的选择(适用于非全球征税国家的公民或与没有美国签署FATCA协议的国家的公民)。
7、目前有些机构并未纳入到金融机构的范畴。比如自由港口(freeport)、自助存物及其他存储机制未受CRS管理。这为储存贵金属、艺术品、珠宝、名酒及其他高价值物品留存了一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