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然而改革开放后,我国婚姻家庭遭受到严重的冲击和考验。在一些地方“包二奶”、养情人、纳妾、未婚同居等现象不断增多,我国一夫一妻制度受到严重破坏,并且导致家庭危机甚至恶性事件发生,影响社会安定。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就规定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包二奶”、养情人、重婚纳妾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予以遏止和处罚。在司法解释中还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了确认规定。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间有互相忠诚尊重的义务,还规定因重婚、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夫妻中无过错一方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以此惩罚有过错一方。探究其原因,既然法律明令禁止都未见成效,那是否一夫一妻制也有其不尽合理之处?抑或当前的经济和制度并未能提供一夫一妻所需的保障?
一、婚姻的主要功能
毛主席曾将《婚姻法》和《宪法》相提并论,认为社会生活仅有这两部根本大法。对于如此大事,基督教神学认为婚姻是人与其灵魂的另一半的结合,西方过去的传统观点认为一夫一妻是亘古不变的婚姻家庭形式。但自从摩尔根的《古代社会》 “首次提出了家庭史的略图”以来,学界开始从不同角度对婚姻做出新的思考,给出繁多而精妙的论述,如人类学发现了各民族有其运行良好且风格各异的婚姻制度。生物学认为持久的异性爱关系是建立在先天遗传的肉体和心理的需要上的。社会学则认为婚姻是组成从生理上和文化上哺乳下一代的基本单位的必要手段。经济学认为选择一夫一妻还是一夫多妻甚至一妻多夫主要是根据家庭经济现状及长远发展而决定。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一个制度的构建应该遵循社会生活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婚姻这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更有必要借助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考量。法经济学逐渐成熟并成为一个热门的交叉学科,在对婚姻法的研究方面也做出过不少有见地的解说,在一夫一妻制的研究中引入并借鉴经济学的分析是很有益处的。
二、一夫一妻制需要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
一夫一妻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的,但私有制本身的财富分配不均的必然性与一夫一妻制度形成了一定的张力。我国现在出现“包二奶”、养情人、小三的情况的多数是富裕阶层的男性,这种现象虽普遍但并非任何人都会出现,因此不宜从道德角度抨击而应找其经济原因,甘愿当小三或情妇的女性往往处于取得物质利益的考虑多于纯粹的爱慕,而房价高企、贫富悬殊等原因也在消灭稳定的一夫一妻制度的可能性。
现代意义的一夫一妻是舶来品,其构建没有其他相辅相成的文化和制度保障未必能完全适应我国的社会生活。就目前我国法律的评价来说,《婚姻法》中一夫一妻是我国整个婚姻制度的基石,且法律严厉否定破坏一夫一妻的行为。但从新《婚姻法》实施状况来看,研究成果表明在这一方面收效甚微,没有迹象表明法律的修改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包二奶”、婚外情等现象有明显的阻吓遏制作用。这点可以在中国每年的离婚总量、离婚率和由婚外情导致的离婚仍然在上升这一事实得到佐证。
《婚姻法》第三条和第四十六条已为婚姻制度提供了框架,而第三十二条的离婚制度则提供了在违反一夫一妻制度时的救济。但正如前面提到,婚姻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其制度运行的不只是简单的几条规定而已,还有配套的大量安排是否到位。如最简单的婚房问题,近年来我国的房价一路飙升,高企的房价高速地拉动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高速的把大量工薪阶层排除在购房者的可能性人群之外,一般百姓对房屋的刚性需求无法满足之下更是凸显了手握大量房产的富裕男性对女性的吸引力。社会本身就不自由平等,婚姻又如何能独善其身呢?
婚姻看似只是两个人的结合,其实关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要真正稳定一夫一妻制度,应着实研究造成此问题的深层社会原因,只有解决这些症结所在才能为一夫一妻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条件,《婚姻法》对婚姻的要求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居民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教育资源要充足,在各方面落实人人平等没有特权阶级,没有性别歧视,完善社会保障特别是居民的养老减少子女过多考虑扶养父母的压力,等等。在思考一夫一妻所面临的挑战之时,正是要践行研究中国问题的理念,才能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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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de金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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