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犯女性劳动权和生育保障权利的案例屡见不鲜。尤其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育龄女性在职场中遭受不公待遇乃至歧视的现象有增多趋势。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健全和打击力度的加大,此类违法行为变得更加隐蔽,手段更加迂回,查处难度也更大。
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一系列明晰的规定从顶层设计着手,为女性生育权筑起了保护墙。然而,本该“有法必依”的法律法规在现实中却“触礁搁浅”,遭到某些用人单位或明或暗的抵制。一边是国家刚性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一边又是女性的劳动权、生育权屡遭侵犯,这场“猫鼠游戏”背后的诸多问题值得探究。
笔者以为,用人单位之所以敢公然违反和悖逆法律规定,更多的不是出于缺乏法律意识的无知无畏,毕竟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普法宣传早已深入人心,而是基于其自身利益,反复权衡之后的“现实选择”。
在商言商,企业不是慈善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能。很多企业不愿意录用女职工,更多的是考虑到人力成本高、负担重的困难。去年宁波女员工入职三天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即辞职的极端个案更加剧了用人单位的“利己”倾向。
现行法律的“先天不足”导致违法成本过低,壮了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生育权的胆。相关法律中,原则性、纲领化的规定较多,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弱。比如,在女性生育权保护问题上,并没有对保护对象、保护部门予以明确规定,致使执法难以到位。而在处罚问题上,基本停留在责令改正层面,配套惩罚性措施不足,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缺乏必要的约束。例如,自“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多个省份先后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办法,但罚款额度最低为每有一名受侵害者罚1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违法企业的震慑相当有限。
归根结底,正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与女性生育成本非社会化的现实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才导致了女性生育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母亲是伟大的,因为“推动摇篮的手,也是推动世界的手”。仅以劳动价值来评判女性的价值,狭隘而短视,也有失公允。女性承担着生育和繁衍重任,不仅需要承受由此带来的健康损害甚至生命危险,还需要付出大量的体力、精力以哺育和养育后代,其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和巨大牺牲不容忽视。也正因此,法律才特别对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利给予了保障。生育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多是一种社会行为,故而生育成本也不该仅由女性及其家庭来承担,而需要全社会共担,国家、企业、社会都应当担负起相应的责任。
切实加强保障女性生育权,从国家层面而言,需要从四个方面努力:一是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可以效仿《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就业性别歧视、侵犯女性生育权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违法失信用人单位的惩戒;二是不断健全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出台夫妻双方共享带薪育儿假政策,完善生育责任分担机制,解决好“全面两孩”政策的配套政策,进行保障兜底;三是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加强和细化配套的惩罚性措施,划定“红线”,标明“雷区”,架设“高压线”,让法律长出坚硬的“牙齿”,更好地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四是在全社会倡导性别平等理念,营造男女两性相互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保障女性生育权,企业自然责无旁贷。企业与女职工之间并非双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的“零和博弈”,而是长期利益共同体。女性劳动力不是“负担”和“负资产”,而是宝贵的人才资源,不应只当作职场的“预备役”。企业关爱呵护女职工,短期内可能利益会受损,但从长远来看,必将换来她们对企业的忠诚、热爱和努力付出,激发她们的能力、潜力和智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政府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现实困难,对其予以一定的优惠政策。有学者指出,在很多国家,生育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而我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对此,政府应承担部分生育费用。例如,可以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女性,包括提供补贴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雇用女职工的比例越高,补贴或减税的幅度越大。只有切实为企业减负,企业才会更愿意雇佣女性,“隐婚”“隐孕”“排队生育”“孕期辞退”等现象才会消失。
除了国家、企业之外,全社会也应该正确看待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理解女性的牺牲与贡献,为女性创造更加友好、性别平等的整体环境。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温度和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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