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愿参加同学聚会,本人承诺:如因酒后造成本人及他人的一切后果,与本次聚会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无任何关系,全部后果由我自己承担,本人及家属不得追究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任何责任”。
春节前后,多个城市出现了像这样的“喝酒免责承诺书”。
同学、朋友聚会,加上逢年过节,为了助兴,不少人都会选择喝上两杯。但是,随着多起因聚会饮酒过量等原因造成参与者死亡,同行人被判罚款等共同承担责任的事件发生,一些人想到了“约法三章”的办法。事先打印好相关的承诺书,让参与聚会者先签字再喝酒。尽管参与者对此解释为,“提倡饮酒适量”。但是,这样的方式,看起来颇有避免对共同饮酒者发生意外承担责任的意味。
那么,像这样的“喝酒免责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签署了这样的免责承诺书后,饮酒发生意外,会怎么样呢?3月2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的官方微博@都江堰检察 就请检察官对以上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饮酒人“免责条款”无效
据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针对此类共同饮酒人签订的“免责条款”,《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都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聚会喝酒这4种行为
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还提醒广大的市民,聚会喝酒时,以下4种行为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要靠一张极富‘阿Q精神’的‘免责承诺书’,也不要拿劝酒、灌酒当文化,时刻约束自己,才是对人对己负责”。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图片据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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