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非法查询、提供他人公民信息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非工作需要查询都违规!”“最近手上有2个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案子,正好可以学习学习!”……这两天,记者微信朋友圈里的法律界朋友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讨论很是热闹,大家纷纷转发2017年5月9日“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出台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严打泄露个人信息“内鬼”等社会关注焦点,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有了明确规定,划出了“红线”。
“个人信息”有了明确范围
在最高法公布的全国7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典型案例中,有4起出自浙江。其中一起案例中,5名被告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最终被判刑。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此前尚存争议,这次发布的《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杭州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王晓辉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对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进行了区别对待,在区分信息种类的同时对于敏感信息及其他信息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入罪标准,“比如,把‘行踪轨迹’纳入个人信息范畴,就等于明确开房信息和手机定位等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浙江曾经发生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黄海龙、缪云宝等人想做二手车生意,于2013年8月向永嘉工商部门提交申请,但未获批准。2名被告人认为经办人员王某有意刁难,遂非法获取王某个人开房记录以照片方式拍摄下来,于2014年7月以“永嘉惊现开房局长”为题发帖,连同王某开房记录图片发布到网上,引起网络媒体大量转载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不堪压力的王某于2014年8月在武夷山卧轨自杀身亡。此案移送法院审理后,开房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存在一定争议。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当时刑法修正案(七)虽然首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应概括为公民本人不愿公开、扩散,如果公开、扩散可能为他人利用从而会造成严重干扰个人生活、社会秩序后果的,反映公民个人年龄、性别、学历、婚姻状况、活动情况等身份、隐私情况的信息总和。法官认为,身份信息无疑具备了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开房记录包含了旅客登记人住宾(旅)馆的时间、地点,是对相关人员行踪的具体描述,对应公民的人身自由和隐私权,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因为2名被告人有自首和坦白情节,法院最终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海龙有期徒刑1年,判处缪云宝有期徒刑10个月。
王晓辉认为,这次发布的《解释》还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则,保障了统一、正确适用法律。
不同类型信息对应不同入罪标准
王晓辉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以来,国家重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但是,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困惑,比如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个人信息,没有转卖牟利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如果单纯以购买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则严重影响了此类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此次《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碰到的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进行了区别对待,比如专门针对为合法经营活动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设置了特定的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严重”,《解释》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10项认定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设置了不同的数量标准。 《解释》明确,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立波分析认为,在《解释》出台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各个法院把握不一,因此也往往成为诉辩争议的焦点。《解释》的出台,既契合实际情况也有利于实践操作。
周立波表示,《民法总则》对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与非法买卖、提供和公开的行为都作了禁止性规定,而《刑法》只规定了“向他人出售或者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2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客观行为方式。此次《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民法规定,有利于打击犯罪、全面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比如,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更加强调了信息权利人的主体权利。
现实中,一些网友未经权利人同意,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公开,即所谓的“人肉搜索”,这样的行为如何认定?此次《解释》明确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这也意味着“人肉搜索”属于违法行为。(来源 | 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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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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