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后找家公司解决北京户口,工作一段时间就提前辞职,北京户口到手再换得意的工作?这招儿不灵了,有家公司员工一辞职,就把员工的北京户口给迁到外地去了。员工到法院起诉,法院还给驳回了!看高手是怎么办的!
作者:北京杨文战律师,转载需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出处
但是,户口有其特殊性,听说过公司有扣着档案不给的,听说过有让员工赔钱的,之前还就是没听说过有公司能把辞职员工的户口给迁外地的!但有这么一家公司就牛了:招聘时为员工解决了北京户口,员工未满服务期辞职,公司竟然把他的户口从北京给迁出去了!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份行政判决书((2017)京02行终1543号)中看到这样一个案件:
2014年7月,陈某入职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国际”),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表示如公司成功为其办理落户北京手续,保证在公司服务至少十年。否则,愿放弃北京户口,将户口迁至宜昌。
可才两年,即2016年年中,陈某就向葛洲坝国际申请辞职。8月,葛洲坝国际户籍员携带相关手续所需资料,来到西城阜外派出所,为其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并把他的户口落在了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这下陈某不干了,认为公司和派出所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秘密将本人户口迁到外地,侵犯了本人权益。以派出所和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该迁户口行为违法,并要求把户口迁回、赔偿损失。
派出所向法院辩称一切手续都是合法的,公司户籍员出具了单位申请办理陈某户口迁移的函、陈某本人户籍卡、委托书、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及陈某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切手续齐全,派出所才给办的户口迁出。
公司辩称,陈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亲笔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公司按陈某授权和双方约定为其办理户口迁移,一切手续都是合法的!
那么案件当中的这个陈某签署的《委托书》到底是怎么回事儿?既然陈某不同意公司把户口迁走,为什么会给公司出具这样的委托书呢?
原来,这个委托书是陈某在2014年入职的时候签署的,内容就是授权公司的户籍员卢某为他办理户口迁移事宜,受托期限是自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在陈某离职后,公司正是用了这份委托书,为陈某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把他的户口从北京迁到了湖北省。
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陈某认为阜外派出所在办理其户口迁出的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本案来讲,陈某曾提出签署《委托书》非本人意愿,并且他提出辞职申请时,明确了表达不愿迁户,同时还通过口头和书面邮件的形式告知公司,撤销此前签署的迁户授权委托书。公司还曾多次威胁员工,谁离职就注销谁的北京户口。但对上述事实,公司不认可,法院也未予认定。
其实这事儿大家心里都清楚,填写这样的《授权书》确实不可能是员工的本意,但入职时为取得北京户口还是要按公司的要求签字。离职时,肯定想把户口留在北京,通知公司撤销授权也是很正常的,最终结果就要看谁的段位高了!
从公开的案例和事件来看,目前这起案件是我所知的唯一一起公司把未到服务期辞职的员工的北京户口给成功迁到外地的案例!以前的其它公司,最多是索要些有限的赔偿。
仔细研究了这个案例,发现这家公司能这么牛,有多种因素影响,不是随便哪家公司都能做得到的!
1、事先有一套完善的规范。
员工一入职,不但签署了有带服务期的协议,更重要的是同时明确约定了中途离职公司可以把户口迁到外地。更重要的是,入职时就让员工签署了可代为办理迁移户口的《委托书》!
这个委托书相当重要,户口的事儿有其特殊性,即使有前面的约定,如果没有这份委托书,公司也不能自行把员工的户口迁走,而迁移户口的约定诉到法院也没法判决、执行。
这套手续和规范,应该是有熟悉户口迁移程序的高人指点做出来的!
2、有给员工落户外地的能力。
之前这类案件,有很多说应该本着“从哪儿来,到哪儿去”的规则,把取得北京户口的员工的户口给迁回原籍。这个只能气话,按现在的户口制度,这种方法,没有员工本人迁户口的自愿配合,是不可能做到的。
本案公司能把员工的户口给迁到外地去,关键还得是这家公司在外地也在可以落户的实力,因为本次迁入地为湖北宜昌市葛洲坝·居委会。一般的北京本地公司,未必能有这样在外地落户地可用。所以,这个能力也很重要!
当然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司的这套方案也不是无懈可击,关键看谁对法律和政策法规研究得透,使用得好。
比如在任职期间,公司员工如果在京能自己购房,是可以提前把户口迁到自己的房产内的。为防这招儿,本案中的公司曾使用了“限制迁移”的招数。去年曾有公司员工自已购房后想迁户口,但被派出所告知“限制迁移”,但现在派出所说这项限制已解除。
当然,即使公司有“限制迁移”的招数儿,如果本案中陈某在离职时能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授权的通知,依《合同法》的规定,不管授权的原因是什么,委托人都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仍可造成公司的授权书失效。如果同时陈某再把这个通知以书面形式告知派出所书,估计派出所是不会凭公司户籍员手中的《委托书》再把陈某的户口给迁走的。
有人说户籍政策不合理、不公平,这些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但户籍这东西在一定时间内肯定不会消,北京户口难求的状态也仍会持续,毕业生就业时单位给解决户口,之后引发的服务期争议也仍会继续存在。这是客观事实!
在此提醒双方,谨慎对待自己的每一个决定和行为,认真评估相应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可能的后果,比如本案的这位员工,估计户口是回不了北京了。
作者资料: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电视台“热线十二”直播评论员并曾录制《法律讲堂》,著有法制出版社《生活中的合同》一书,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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