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社局去年曝光了75家社保违规单位。虽然这只是中国众多城市中的冰山一角,但是75家单位涉及各行各业,此次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博弈”,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不小的热议!
随着社保费率年年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也在逐步增加,高额的社保费用给不少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越来越多的企业想在员工社保上大做文章,通过和员工私下订立协议,或者和劳动者签订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提出给予员工一份可观的福利补贴,用以抵消社保缴纳费用,尽量去节省企业在社保上的开支。
企业自己也知道这样做是违法违规行为,为什么还是能够成功和劳动者达成一致?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一方面,在当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社会保障制度越来越完善,社保缴纳金额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在一线城市,生活压力这么大,而社保占了薪资不小一部分!这个时候,很多员工想如果自己不交社保了,公司折现多给点福利补贴,那自己一个月不仅可以省出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手头上的现钱变多了,企业也省钱了。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一些订立短期劳动合同的或外地职工,由于担心账户转移手续烦琐或不愿意承担个人缴纳部分;有的单位为省钱或省事,在不缴纳社会保险上与少数劳动者一拍即合。
那员工入职后自愿要求公司不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会保险,并同意接受公司给予的补贴,这样的承诺或者协议真的合法有效吗?
首先啊,这个答案是否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变通形式,劳动者个人无权自主决定放弃社会保险。下面呢,作者就此问题和大伙说说,这样做到底会有啥问题!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保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只有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享受对应地权利。所以,不管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和借口,也不管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协议,只要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都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对于个人,如果个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当发生工伤、失业或者医疗时,或者面临退休后期待遇享受等问题,都会无法及时到位。依法缴纳社保是每个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只有缴纳了社保,在发生上述问题的时候,就能够及时报销费用和正常享受应有的待遇;私下和企业达成不合法协议,当发生问题时,企业只会选择逃避责任,而使自己无法享受正常社会保障。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会面临更多风险。
因为企业和劳动者所谓“特殊”的协议不受劳动法相关法律保护,如果劳动者事后又反悔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如劳动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当初是因单位胁迫“被自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无形当中,不仅没有给企业减轻负担,反而带来更多的麻烦事!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医疗事故,尽管企业和劳动者之间有“特殊”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这样的协议如图一张白纸,该承担的责任还是需要承担的。
企业和员工私下协议,拒缴社保费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第86条等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仍然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且还面临随时曝光的可能,就如文章首段提到的上海75家单位曝光一事。
所以啊,希望大家不要为了贪小便宜而吃大亏!作为一名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保,保障自身的利益,做人还是往长远的方向去看,毕竟未来是自己的嘛;企业呢,也不要去逃避责任,到问题真正发生时,该承担的还是需要承担,为什么不在刚开始的时候就一步到位呢?这样只会影响企业以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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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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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思考一些没有实际价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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