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广场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就网传“孝柴小区城管协管员与流动商贩发生纠纷”一事,在区政府网站发布情况通报称,涉事人员董某已被解除劳务合同。
图为网传视频截图。
网传视频显示,一名身穿蓝色制服的男子脱掉上衣、摘掉帽子,踹倒路边一位老人。
通报称,4月25日上午,孝南区三里棚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经查,当日10点左右,广场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劳务派遣人员董某、王某2人到孝柴小区横一街巡查市场,在对路上摆摊占道经营的流动菜贩余某(男,69岁)劝导时,董某与余某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
经调查取证,三里棚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调解处理,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于4月30日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董某当面道歉并赔偿余某医药费用。同时为解决余某占道经营问题,广场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多次征求余某意见,已帮其迁至临时疏导点摆摊。涉事人员董某已被解除劳务合同。
图为网传的“孝柴小区城管协管员与流动商贩发生纠纷”的情况通报截图。
实际上,身着制服人员脱下制服与摊贩发生肢体冲突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城管协管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脱掉制服飞踹商贩行为该如何认定?如何管理流动摊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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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涉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2021年5月27日,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印发《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协管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协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的相关职责职务,其中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规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第九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政府采购、劳务派遣形式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
本案中案涉人员即属于前述以劳务派遣形式招聘的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
二、案涉人员脱掉制服后的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案涉人员系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虽然不具有城市管理执法资格,但是其具有开展执法辅助事务的法定职责,包括日常巡查、劝阻违法行为等。视频显示案涉人员在与案涉男子发生肢体冲突前脱掉制服,系以脱掉制服行为表示其后续行为属于个人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并非为了执行职务保障执法任务的实现,并且从客观行为来看,占道经营商贩已经准备离开,案涉人员此时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也不属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合理范畴。因此,案涉人员脱掉制服后的行为系与执行职务行为无关的个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案涉人员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前述规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三、城市流动摊贩该如何管理?
对当事人来讲,人性化的执法比冷冰冰的执法,更容易让人口服心服;对周围群众来讲,带有温度的执法比简单生硬的执法,更容易让人感受法治的价值。
因此,城管方面首先应建立相应摊贩管理制度,包括摊贩的设立条件、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卫生标准等方面,让摊贩有法可依,为他们提供明确的经营指南。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摊贩的合法权益,避免过度执法或滥用职权。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劝导等方式引导摊贩自觉遵守管理规定,通过有效地沟通,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减少矛盾和冲突,提高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最后,执法要有尺度,更要有温度,尤其是本案中的相对人已经年近70岁,更应注重柔性执法。应加强执法人员包括协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执法人员包括协管人员不仅应该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能够熟练掌握执法程序和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对于摊贩来说,也应该积极配合执法,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欢 刘志月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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