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据媒体报道,殷女士在2020年入职了位于河南郑州的公司。
不久之后,她得知公司实施了一项新的生育补助政策:对于生二胎的员工奖励3万元,对于生三胎的员工则奖励10万元。
这项政策对殷女士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她决定要生二胎。
她表示,“钱的多少不是问题,有这种态度才是对女性生育的最好保护。”
她的亲戚朋友都非常羡慕她,并希望她能帮忙推荐工作到这家公司。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现在的社会风气真是越来越离谱了,把女性当成了生育机器,给点钱就想让人生孩子,这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剥削吗?”
也有网友认为,“这所谓的‘好政策’其实是在掩盖企业本质上的不公平待遇。如果真的关心女性权益,为什么不在工资、职位晋升等方面提供更多的支持?”
那么,企业在给予生育奖励的同时,是否需要确保女员工的职业发展不受影响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性别原因歧视劳动者。
因此,企业在推行生育奖励政策时,应当同时关注并保障女员工的职业发展权利,包括不因生育而降低工资、不安排不适合的工作岗位等。
如果企业仅仅通过经济补偿来解决生育问题,而不考虑女员工职业发展的长远需求,则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甚至构成间接性别的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