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在山东济宁的邹城二中附属小学,一名小学生因为在体育课上直呼老师的名字而被该老师连续打了9下耳光。
事后,孩子出现了耳鸣、头疼和恶心的症状。孩子的家长得知此事后,向学校讨要说法,并将情况反映给教育局。
老师的回应是承认了打人的行为,并辩解称学生不尊重他。
随后,学校方面表示愿意赔偿5000元,并考虑调离该教师。
然而,家长的诉求是要求开除这名老师。教育局回应称正在调查处理此事,并强调对学生的体罚行为严重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种老师根本不配站在讲台上,打着教书育人的旗号却做着如此暴力的事情,简直令人发指!”
也有网友认为,“如果连一个名字都不能叫,那请问这所学校是在培养什么样的人才?难道不是应该教会孩子们如何相互尊重吗?”
那么,老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本案中的老师因为学生直呼其名而对其进行体罚,显然违反了这一法律条款。
因此,老师的行为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同时也构成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