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连云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因为自媒体发布的一篇不实文章,受到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当企业负责人联系发布者沟通删稿事宜时,不料,对方竟然狮子大开口,要求签订合同并且支付20万元,还将“删稿费”美其名曰为“公关合作”费用,这样的遭遇让企业苦不堪言。

自媒体发布不实信息

迫使企业付款删稿

04:24

“我们对于工作勤勤恳恳,付出了青春,却换得如此下场,叫我们情何以堪”,这段文字来自2021年10月20日,一个名为“E药学术车”的公众号发布的一封公开信,信中主要写了几名某药企员工说公司以“卑鄙的手段逼迫几人离职”的经历,很快,文章的阅读量就达到1.6万。评论区中对企业的负面评价不断,然而,看到这篇文章的高先生却震惊了。文中虽然没有明说这家药企的名称,但高先生根据里面的内容,觉得和自己就职的公司很像。

某药业公司品牌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先生:我确定跟我们公司有关系,写的都是一些跟药企相关的不实消息。

高先生是江苏连云港一家药品生产企业的部门经理,主要负责企业品牌管理以及公关宣传工作。高先生说,文中提及的所谓被迫离职其实另有隐情,几名员工也与公司在离职问题上协商一致,这篇文章不知为何被人放大矛盾、歪曲事实后发了出来。

某药业公司品牌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先生:当时也投诉过了,投诉的效果没有任何的消息,也没有任何的答复,投诉之后平台也没有删。

高先生说,经过向那几名离职员工求证,他们都说并没有向这个公众号投过稿。虽然暂时无法查清这篇不实推文的来源,但是文中提及的信息以及评论区中的负面评价,已经给企业带来了不好的影响。高先生认为,当务之急就是跟对方联系,将这篇不实的推文赶紧删掉,没想到,对方的态度十分强硬。

某药业公司品牌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先生:跟他主动联系,问他有什么诉求,为什么要写我们这些东西,要求他撤稿,他不撤。然后对方就提出一些合作要求,跟你合作舆情服务这一块。

随后,高先生拨通了推文发布者的电话,在交流中,这名自称姓宋的男子一再表示“撤稿的事不急”,随后话锋一转,和高先生谈起了所谓的“合作”。

根据宋某提供的合同显示,甲方为高先生所代表的某药业公司,乙方为“E药学术车”。合同写明,乙方可以提供负面舆论公关、信息宣传推送等服务。其中,合同在“发布于‘E药学术车’公众号端口的负面舆情公关服务”这一主项内,打了勾。按照约定,光是这一项,这家药业公司就需要向“E药学术车”支付20万元,服务周期为1年。

某药业公司品牌管理部部门经理 高先生:我问他,你这合作20万元是什么意思,他说舆情服务。而我们实际上是不需要这块业务服务的,大家也知道他就是要求删稿费。然后我也明确问过他,他说你给我,我就把它删掉。表达得特别明确,他的意图也比较清晰。

面对所谓的20万公关费,高先生陷入了两难的处境,虽然怀疑对方就是打着公关费的名义在敲诈自己,但是他又十分担心,这条不实的文章继续发酵会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高先生察觉,所谓的“公关费”其实就是“封口费”。交流无果后,他代表公司向警方报了案。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引导取证

对于企业来说,20万元的所谓公关费用到底要不要支付?自媒体推文的发布者是否存在敲诈行为?涉案企业在整理好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由于这起案件涉及互联网敲诈,隐蔽性强,为了更多地收集固定证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监督,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04:3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因为这一类的案子,网络自媒体公众号进行敲诈的案件,在连云港本地以前是没有先例的,我们检察机关派检察官到公安机关进行引导侦查。

根据调查,宋某本人就是公众号“E药学术车”的创始人和管理者,后台数据显示,这个公众号共有6.8万余名粉丝。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宋某所经营的公众号,是限定了特定的医药行业的,它的粉丝量虽然看起来近7万人不是非常多,但是这里面“活粉”的数量是比较多的。这个粉丝量在医药行业自媒体公众号中是排在前列的,包括影响力。

本案中,这篇不实的文章里,描述了员工离职和企业之间的矛盾,高先生指出其中的企业就是自己任职的公司。但这几名员工声称并没有给“E药学术车”的公众号投过稿,那么宋某的相关投稿是从何而来的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他发布的网帖来源是自己在网上收集信息,自己简单编辑之后发布的,并没有核实帖子内容的真实与否。

检察官调查了解到,宋某在网上看到这封公开信后,认为事件足够劲爆,便将原文内容断章取义后,加工发布在了“E药学术车”上。他并不知道消息来源于谁,也没有向发布者或者涉事企业求证真伪,更不知道在他发布这篇文章之前,公司和离职员工就已经达成和解了。

正如宋某所料,推文发出后,立即引起了很大的反响,高先生看到这篇文章时,距离发布时间还不到一天,但阅读量达到了1.6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下面很多粉丝,并不了解真实情况,而且这个帖子相关内容没有经过核实,带有一些夸大的地方。所以对被害企业的评论往往是负面的,留言很多都带有对被害企业的攻击性言论,对被害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对于宋某来说,文章的阅读量越高、反响越大,公众号的内容曝光度和展示度就越高,从而便可以提升账号在平台上的影响力,带来更多的商业合作机会。这时,主动找上门来的高先生,就已经落入了这种所谓“公关合作”的圈套。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被害企业提出,能不能把帖子删了,宋某再三强调,我不搞有偿删帖,但是我们可以建立合作,建立合作之后,我负责去处理你们公司的负面舆情,包括删帖。

这个在医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号内,所提及的医药企业众多,不知真假的所谓“爆料”被公开发在网上,这让许多企业不由分说地被指责。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既有公众号的粉丝提供的,也有宋某自己在网上收集的信息来进行简单编辑之后发布的。根据我们跟相关被害企业的接触,相关被害企业能够证实这些网帖的内容,几乎都不是客观事实。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受害的企业不只是报案的这一家公司。早在2021年1月开始,就有医药企业找到宋某请求删帖,而宋某几乎是用如出一辙的手段,先发企业负面文章,再趁机和对方签订以“公关服务协议”为由的合同,赚取了40万的“封口费”。据调查,在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共有5家医药企业向宋某支付了这一所谓的“公关费”,被害企业累积被索取人民币高达153万元。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王义云:他总不能说给我钱,我要的是“封口费”。所以他需要一个“外衣”,就是一个合同合作,既然提到合作,它是否具有市场的等价性。我们经过案件的分析,证据的梳理和了解调查,也发现签署的合同当中的价值,远远高于市场价值。因此我们认为,这个合作不具有市场的等价性,显然不是一个等偿有价的商业交易行为,它是一个犯罪行为。

不撤帖 10个月敲诈153万元

在调查中,检察机关了解到,宋某会打造本人很有影响力的人设,让受害企业迫于舆论扩散的压力,第一时间请求删帖,“花钱消灾”。而实际上,这一切只有宋某一个人在操纵。那么,在短短10个月内,宋某为何能够接连敲诈153万呢?检察机关向法治在线记者披露了这一案件的更多细节。

05:00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宋某的从业经历是在几家医药性质的公司工作过。在案发的时候,他还在一家医药行业的公司工作。他的学习包括就业经历,能够表明他对医药行业的相关信息非常清楚。

通过对“E药学术车”账号的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宋某的公众号内大多数文章,都是夺人眼球的标题党,比如“13-4司执行的折磨新手段”“在19-14司的荒唐经历!”等等。标题中的数字,是宋某精心设置的“加密”暗号。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这个数字我们要结合宋某的微信公众号下面的一个特别标注来看,每一个数字对应的是一个大写的字母,而这个数字连起来对应的字母就是相应公司的名称首字母缩写。这个公司对该行业内的从业人员来说,都能直接联想到是哪一家公司。

检察官介绍,这样的标题一方面可以规避相关企业找上门来,状告宋某侵权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增强读者对文章内容的好奇心,在某种程度上让读者信以为真。为了扩大影响力,增加粉丝数量,一篇篇或是歪曲不实或是刻意放大矛盾的文章,被发布在了“E药学术车”上。然而,一次偶然间的意外之财,让宋某动了歪心思。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据他自己交代,他开始的时候发布这些帖子是为了涨粉。后来一次偶然机会,也是发布了一家企业的负面消息,企业找上门来,让他删帖,并提出可以支付一定费用,他觉得这样可以挣钱,就动了歪心思,后续就开始陆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就这样,只要有企业找上门来请求删帖,宋某就会利用自己账号在网络上的影响力,通过各种明示或者暗示对企业进行威胁,谈起所谓的合作,迫使企业支付所谓“公关费用”。

那么,宋某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检察机关认为,这要通过宋某与有关企业的协商过程以及企业的真实需求来判断。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我们审查结果认为,宋某在与被害企业工作人员交流过程当中,使用了相当明显的胁迫性语言,给被害企业造成心理恐惧,从而不得不与宋某签订所谓的公关服务合同。我们还审查了宋某在签订所谓的公关服务合同之后,并没有给被害企业提供实质性的服务,不管是负面舆情处置,还是正面软文推广,这也就让我们坚定了本案的定性。

在沟通期间,宋某还会根据不同企业的不同态度,来“看人下菜碟”,分情况拟定敲诈金额。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宋某自己讲,每家被害企业最终索要的金额也没有明确的标准,是自己根据每个企业的情况,考量被害企业公司的规模,在行业内的影响力,以及在交流过程当中,对方对宋某的态度,每家金额不等,少的有十数万元,多的有六七十万元。

这一所谓的“公关服务合同”,其实是宋某从网上搜索后,自行修改拟定的,因此合同中,有许多内容并不合规。几家被害企业因为急于删稿,就草草签了字,打了钱,并未有人深究。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不合规的地方在于宋某与被害企业签订的合同,宋某没有用自己本人的真实姓名,作为合同的当事方,他是用自己名下的一个空壳公司作为当事方与被害企业签订的,但是最终收取钱款的账户又是宋某个人名下的账户。

在本案中,宋某均以“负面舆情公关服务”为由,与被害企业签订合同。但是,经过调查,检察机关发现,宋某实际上只是在信口雌黄。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周金建:比如有的企业发现了在其他自媒体上有涉及企业的负面消息,会提出让宋某有没有这个能力去处理一下。宋某所谓的处理方式无非就是冒充该公众号的粉丝在相关网帖后面进行留言,进行投诉,要求删帖。如果该公众号把帖子删除了,也就删除了。如果该公众号不删除,他也没有任何别的渠道去处理这样的事情。

利用黑稿敲诈

庭审揭开所谓合作背后目的

掌握大量犯罪事实后,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宋某提起公诉。在本案中,企业主动联系请求删稿,是否影响宋某定罪?如若宋某推文的内容是真实的,他还涉嫌敲诈勒索罪吗?我们来看庭审现场↓↓↓

05:41

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均是企业主动联系宋某提出的删稿,其对企业并没有胁迫行为,企业也并非基于恐惧心理才交付钱款,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正常的民事、商事行为。

辩护人:各医药企业与被告人宋某之间的合作,是在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新形势下,催生出来的合作需求。辩护人认为这是一种商业行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了合作协议。宋某发布的一些粉丝投稿的文章,但是从未主动联系过任何一家企业,以索要财物为筹码去删除文章,宋某不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指出,宋某将这些不知真假、来源不明的投稿直接发布在公众号上,并没有履行最低的信息核实义务,在被害单位提出删帖后,反而把“封口费”包装成“合作费”,他后续也没有开展宣传或者其他企业需要的服务。这种行为并非在行使知情权、监督权,而无论这些负面信息是否属实,只要该信息的传播者,以爆料“负面信息”为名相胁迫,使得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并谋取个人非法利益,那么,传播者就涉嫌敲诈勒索罪。

公诉人 周金建:被害企业是在宋某已经在公众号上刊登负面文章的情况下找上门的,谈所谓的合作,合同的金额也是自己综合确定的金额,这些金额与合作服务的内容是远远不匹配的,远远异常于正常的商务合作,根本谈不上平等合作。第二点是被害企业也是非自愿的,正是因为在宋某发出所谓的“不行明天头条见”等类似的话语情况下,被害企业害怕负面文章继续发酵,对公司影响继续扩大,才被迫进行所谓的合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23年12月28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被告人宋某退赔各被害单位全部非法所得。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偿删帖”“爆料要挟”等抹黑、侵害企业问题,检察机关会同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对自媒体运营情况联合开展了风险排查、专项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肖楠:我们也及时向上级院做了报告,我们市检察院发现全市范围之内多家企业也面临同样的被敲诈风险,所以在全市也组织各个基层检察院共同组成一个专班,对于网络敲诈行为进行专项打击。

本案中,宋某利用自媒体平台,用所谓的“爆料”,发布医药行业的虚假内幕,严重挤压了公共网络的实情空间。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何建明:网络舆情发生以后,一些责任部门,包括一些舆情发生的单位,他们不敢应对,不会应对。造成的结果就是不明真相的群众感到很疑惑,也给一些虚假信息的发布和一些舆情持续发酵留下了空间。我们觉得还是要结合办案,加强网络安全的法治宣传。

2025年1月20日,这一案件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4年度十大检察监督案例。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造谣或收集发布负面信息,以利用网络传播等炒作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也扰乱了网络公共秩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 曹红虹:自媒体或者网络发布信息,它也是一个重要的舆论监督方式。但是确实也有利用自媒体或者用互联网的形式,发布虚假不实的信息,向企业明示暗示收费的情况。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厘清这两者的关系,正常的舆论监督和利用媒体舆论监督来敲诈勒索的关系,所以它具有代表性。

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构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 曹红虹:从2021年4月份以来,中宣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检、最高法12个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责,依法开展一些法律监督的活动。我们要利用专项活动打击惩治犯罪,来维护整个网络空间的清朗。

(总台央视记者 曾晓蕾 祝田夫 李佳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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