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据媒体报道,有媒体报道了关于怀仁市第七小学的一起事件。
据报道,怀仁市城镇第七小学校五年级的学生姜某某、李某和于某某在校园操场踢球时与六年级学生王某某发生了争执。
事后,作为姜某某母亲的五年级教师刘某某带领李某前往六年级王某某所在班级质问情况,在质问过程中,刘老师动手打了学生王某某。
经诊断,王某某身体各项指标正常。
对此,怀仁市教育局成立了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决定给予刘老师记大过处分并停职处理,同时对相关领导和校长进行了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也安排了专职心理教师为受影响的学生提供心理疏导。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本应是孩子们的榜样,却成了施暴者,这样的行为不仅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更是对师德的严重践踏。
也有网友认为,家长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种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无疑是在给孩子树立一个错误的示范,希望有关部门能加强监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那么,在学校环境中发生的教师对学生实施的身体侵害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定性?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呢?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的身体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时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受害者及其家属有权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依法处理涉事教师,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申请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