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评论员 徐汉雄

近日,有网友发文吐槽,吉林长春一公司用消费券代替工资,引发网友关注。1月6日,极目新闻记者采访获悉,目前当地人社部门已经接到相关投诉,并已转交劳动监察大队处理。(据1月6日极目新闻报道)

网友发布的视频显示,消费券面值分为10元、20元、50元和100元不等,每张左下角印有编码。一份《员工“消费券”使用细则》显示,本次发放员工“消费券”可用于某商家消费,也可以缴纳特定小区物业费,购买指定房源及车位,并有具体使用的详细细则和咨询电话。

A用消费券抵工资.jpg涉事公司自制的“消费券”(视频截图)

发放消费券抵工资,也是奇葩。消费券还存在使用日期、地点的限制,而且,能使用消费券的场所与发消费券的公司据称是同一个老板,如果是这样,对老板来说,是划算的事,自己发的工资,最后又可以变相回笼,相当于从这个荷包转手进了那个荷包,肥水不流外人田啊。

发消费券代替工资,看起来形同儿戏,背后却是对员工的算计。难怪有员工吐槽:3个月没开工资,开的工资就是这些。消费券还限制了使用条件,如果员工没有相应的消费需求,岂不是形同拿到一叠废纸?这究竟是抵工资还是变相赖掉了工资?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明确指出了工资的支付形式应为货币,而非其他形式。《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

无论以购物卡还是消费券代替工资,都是违法行为,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尊重。因为消费券只是一种代金券,只能用于在特定商家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不具有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这显然会损害到员工的正当权益。有网友就质问,这能给孩子交生活费吗?能交水费电费吗?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以消费券的方式代替工资。即使公司因为资金缘故,也不能想着以消费券的形式来代替工资。可以设法筹措资金给员工发工资,然后以优惠的方式吸引员工去购买公司老板旗下的其他资源或服务,如此一来,也能将相关资源进行“盘活”。这种供员工自愿选择的方式,名正言顺,就无可非议。

据律师表示,工资只能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以其他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都属于涉嫌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用消费券抵工资,无论是有苦衷还是算盘打得精,都是打错了算盘,若因此受罚,那就得不偿失,还是按规矩行事为好。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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