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榆林市出台生育支持政策
旨在通过一揽子综合措施
破解生娃难题
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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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生育休假制度

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女职工,在享受我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再累加产假10天,配偶可再增加护理假10天。


对按政策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二孩、三孩的父母,子女三周岁以内,在我省育儿假基础上,每年可再增加10天的育儿假。


职工在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探索设立父母陪护假制度,户籍在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60周岁的,对独生子女在《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年再增加陪护假10天,非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陪护假5天照顾父母。






实行生育补贴与育儿补贴政策

2025年1月1日起,对同一对夫妻按政策生育的家庭,夫妻双方中至少一方在榆林市落户满三年,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榆林市的,由子女户籍所在地按照二孩5000元、三孩10000元的补贴标准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


每年分别按照二孩3000元、三孩10000元的补贴标准发放育儿补贴,其中生育二孩发放至孩子2周岁,生育三孩发放至孩子3周岁。


子女为多胞胎生育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进行计算。






健全生育保险制度

落实我省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政策,做好城乡居民生育住院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落实完善有利于女性发展的社会经济政策,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严禁设立歧视性条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工作,妇女在孕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非法定事由,不得中断劳动关系,不得变相降低薪酬待遇。


对因生育原因中断就业的女性,优先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岗位。



用人单位切实承担促进生育友好的社会责任,优先考虑孕期和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女职工的实际需求。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专项附加扣除。






强化住房保障政策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多个未成年子女家庭申请公租房优先配租,适当发放公共租赁补贴,并在户型选择等方面适当照顾。


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需要改善、置换房屋时,按刚需家庭对待。


对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多子女家庭,实行公积金优惠政策,依法生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在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适当上浮。






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

加快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不断优化义务教育布局调整,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深入推进“双减”工作,健全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制度。


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多子女同校就读具体实施办法,帮助家长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实际问题。适当延长幼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相衔接。






构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加快0-3岁婴幼儿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建立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6个,普惠托位占比达70%以上。


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在政策、人才、资金、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相关配套政策,减轻家庭养育负担,解决群众“入托难、入托贵、托不好”难题。


加强“医育结合”,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优势,促进托育服务与婴幼儿健康管理、儿童早期发展、儿科医疗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融合发展,有效提升托育服务水平。



(备注:详细请咨询属地卫健局)

来源:“榆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微信公众号、榆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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