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后再次分别

同居的点点滴滴

变成冰冷的转账记录

小到油盐,大到房贷

钱怎么算?

“无复婚可能”后,

昔日转账引纠纷

小林(男方,化名)与小兰(女方,化名)曾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小雨(化名)归小林抚养,并承担一切抚养费用。

离婚后两三年,小林与小兰开始同居生活。其间小林陆续通过支付宝及微信给小兰转账或垫付款项共计88.19万元。其中,有39.32万元备注有转账用途,其余转账注明生活费、零花钱、过年花费或没有备注。

另查明,双方同居后,小兰辞去工作在家看孩子直至同居关系解除。其间小兰持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还继续偿还个人房贷。

2023年9月14日,男方小林通过微信询问女方小兰是否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以及是否愿意跟随其生活,小兰明确表示已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并明确拒绝跟随小林在A市生活。小林认为双方已丧失复婚可能性,其向小兰转账或垫付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遂向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兰返还各项大额费用共计88.19万元。

原告男方小林认为,同居后其向小兰表达出复婚的意愿,至此小兰开始与其一起生活,一同抚养小孩。同居后,小林向小兰支付生活费,但该生活费未完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小兰用这些生活费进行偿还房贷、缴纳社保和部分日常消费。小兰所有开支均由小林垫付,包括生活消费开支、购房首付款、房贷、缴纳个人社保、基金投资等,也包括复婚婚礼费用(未办婚礼)、三金。

被告女方小兰辩称,上述款项系小林自愿赠与,非小兰以复婚为由索取,这一点小林并没有证据证明;此外其于2020年7月辞职照顾小林和女儿,双方共同居住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小林“一脚踏二船”,款项赠与后已生效,没有分手返还的道理;特别是三金、婚礼费是小林为补偿小兰赠与的,若认定有彩礼性质,不应忽略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小兰全心照顾小林及女儿的事实,小林以“无复婚可能”要求返还无依据。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返还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男方小林与女方小兰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小林持续向小兰转账,其间两人同居。小林主张转账或垫付的款项总计达88.19万元,其中一些转账,可能是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费支出,或者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自愿赠与行为。这些款项并不具备明确的借贷性质,不应简单地认定为需要返还的债务,并非所有款项都符合要求小兰全额返还的条件。

法院依法认定为,小兰和小林的同居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2017年9月5日至2020年6月的转账为同居前的,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25日的转账为同居期间的。

关于同居前的转账:注明女方小兰向男方小林借的8万元,因小兰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辩称,法院采信小林主张,认定为借款,小兰应偿还;8万元以外的转账,小林无证据证明非自愿等情况,法院认定为自愿给付,不予支持返还请求。因此,同居前的转账中,小兰应当偿还小林借的8万元。

关于同居期间的转账:注明三金、婚礼、买首饰的共17万元转账,虽双方对款项名称有争议,但实质为与结婚相关的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男方小林要求返还,法院支持;注明买房款的12万元转账,是小林为了培养感情、缔结婚姻所付,因数额较大且与女方小兰用于约定用途,小兰应当予以返还;其他转账中,通过证据查明,小兰在同居期间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偿还个人房贷、失业保险共16.4万元,不属于共同生活消费开支,应返还。因此,同居期间的转账中,小林转账给小兰的钱款共计45.4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返还的数额,综合考虑小林和小兰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必要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结合小林转账数额、双方聊天记录载明的情况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等客观实际,法院酌定由小兰返还小林25万元。

综上,综合考虑同居时间、彩礼的数额等,法院判决被告小兰向原告小林返还33万元。

小兰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小兰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明确款项性质,

避免日后纠纷

在本案中,原告小林在离婚后与被告小兰同居并给付被告小兰的财产数额较大,小林得知丧失复婚可能性后,双方的经济往来引发了纠纷。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的转账,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注明三金、婚礼和买首饰的转账,虽双方对款项性质有争议,但因与结婚相关且数额较大,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分手后,根据公平原则,可要求返还。注明买房款的转账,因指定用途未实现同样应返还。而对于其他转账中用于个人养老保险和房贷等非共同生活消费开支的部分,也应予以返还。

通过本案的审理,希望大家在处理经济往来时更加谨慎,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目的,避免因关系变化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处理感情和经济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谨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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