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扬子晚报】;
近日,备受广大网友关注的“老师用三角尺砸伤女童头骨”案迎来最新进展。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女童母亲郭女士处获悉,她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申请被驳回,但伤人教师宋某明选择提起上诉。
根据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出具的抗诉请求答复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检察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依法提出抗诉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郭女士告诉记者,12月17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已经将材料提交给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她已经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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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子晚报此前报道,2023年9月6日,长沙市一名小学男教师在班上管教学生时,将三角尺砸到9岁女学生辰辰的额头,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孩子后来进行了开颅手术,此事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
11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宋某明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辰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6日16时许,宋某明在长沙市岳麓区博才梅溪湖小学四年级某班教室内开展课后服务期间,在多次制止、管束学生喧闹无效后,将半截三角尺扔向一吵闹学生,砸中该生前座刘某辰额部,致刘某辰重伤、九级伤残。后学校与刘某辰的父母就治疗、赔偿费用等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刘某辰已恢复上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明身为教师,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伤害,影响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宋某明有自首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学校已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足额赔偿受害人。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结束后,受害女童辰辰的母亲郭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她对宣判结果非常不满意,“宋某明对我女儿造成的伤害是不可逆的,给她留下了终身的后遗症。”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