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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徐女士丢快递,阿姨捡到后索要50元才肯归还,双方未达成一致后报警。根据法律,拾得遗失物应归还,索要高额报酬无依据,但失主可自愿给予补偿或支付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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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在浙江宁波,徐女士在骑车途中不慎丢失了一个快递包裹。

大约一分钟后,一位路过的阿姨捡到了这个包裹。

当徐女士追上并说明这是她的快递,并提出可以出示购物记录作为证明时,该阿姨拒绝归还,声称自己是捡到的而不是偷窃,并要求徐女士支付50元钱才肯归还。

徐女士解释说快递内只有一盒价值约10元的手套,但她愿意提供一定金额的感谢费。

然而,双方未能就归还条件达成一致。

最终,徐女士选择报警处理。

警察到达现场后,阿姨将快递交给了警方。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是无理取闹!大妈你捡到东西不归还好意思要钱?你难道不知道拾金不昧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吗?现在的人心怎么变得这么贪婪了?”

也有网友认为,真是给社会抹黑啊!这种行为不仅没有道德底线,还挑战了法律的权威。

如果每个人都像这位大妈一样,那么我们还需要什么法律和秩序呢?简直无法容忍!”

那么,捡到他人财物是否可以索要报酬呢?

根据《民法典》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这意味着任何人拾得他人的遗失物品都有义务将其归还给失主。

至于能否索要报酬,《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拾得人有权获得酬谢金。

但是,若失主自愿给予一定的补偿,则属于个人意愿范围内的事情。

同时,《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拾得人在保管或送还过程中产生了实际成本,否则直接要求高额回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大妈捡10元快递问失主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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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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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从业者,常年从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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