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的爆火离不开主播和经纪公司的协同合作,但有的经纪公司为了谋取高额收益,无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主播进行擦边、搞暧昧等低俗、庸俗直播行为,而一旦主播拒绝,便会遭经纪公司警告乃至解约并索赔高额违约金。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主播拒绝暧昧聊天而被经纪公司起诉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传媒公司(甲方)与段某(乙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签约成为甲方旗下主播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年收入3倍”“乙方的工作范围为:在甲方指定的线上线下活动进行各种内容的cos表演、唱歌、跳舞、游戏等内容的合法直播活动”“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
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合同约定,合作了几个月后,某传媒公司为了提高直播收益,要求段某与观众进行暧昧聊天,并对段某进行话术指导,段某则认为其已婚,觉得暧昧行为不道德便拒绝,某传媒公司依然强烈要求段某按话术进行直播互动,段某推脱不过便按某传媒公司的要求直播了一段时间。
段某家人知道后均表示反对,为此段某和家人经常吵架,段某为了挽回家庭向某传媒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某传媒公司拒绝解除合同,段某无奈停止了直播行为。某传媒公司发现段某停播后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并判令段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解除与被告段某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被告段某也予以认可,故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被告段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问题,双方签订的《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段某在直播时与观众进行互动,某传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关系,该行为严重不符大众审美,违反公序良俗,有损网络文明,同时也违反了双方约定,某传媒公司违约在先。
段某对某传媒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多次协商无果后进行停播,该行为并不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某传媒公司要求被告段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行为,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直播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内容,为获取收益和观众“谈感情、聊暧昧”,为了眼前利益不择手段,不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法律规定。直播行业的进步,需要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的互相尊重、通力协作,网络主播须文明健康直播,经纪公司也应当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以素质和技能提升直播品质,才能赢得网民认可,获得长久发展。作为观众,也应当自觉抵制低俗直播,提升网络素养,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环境,还要提高鉴别能力,遇到违规直播或者受骗要及时向平台、政府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人民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社会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理。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人民法院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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