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持有假币案,犯罪嫌疑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经相关资质单位鉴定为假币。目前,犯罪嫌疑人因持有假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方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人不得私自伪造、变造,也不得非法持有、出售、使用假币。假币犯罪不仅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货币信誉,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张店经侦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遵纪守法,切勿实施假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增强辨别假币、识别欺诈能力,如发现假币或疑似假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假币流通,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

(新黄河客户端王跃海 通讯员孙业刚)

(来源:新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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