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出台了新的《江西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实施旨在鼓励更多的公民参与无偿献血,同时加强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对于献血年龄、献血者的用血优惠政策、“三免”措施的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修改。
江西省献血条例。图/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1】献血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条例》提出,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个人自愿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个人主动要求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65周岁。
同时,鼓励适龄的健康个人多次、定期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健康个人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的健康个人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献血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个人参加献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列为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献血宣传和教育,并组织动员学校教师和工作人员参加献血活动。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学生献血,每年定期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团体献血活动,支持学生参与献血志愿服务。
【2】供血与临床用血: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
供血与临床用血方面,《条例》提出,血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制备、检测、储存、运输;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采供血。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临床用血费用,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设立临床用血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科学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为保障临床用血的需要,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患者亲友宣传并鼓励其自愿参加献血。
献血。图/VCG
【3】献血者用血优惠政策:献血总量一千毫升及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献血者可享受的用血优惠政策。即献血者临床用血时,献血总量一千毫升及以上的,终身免费用血;献血总量不足一千毫升的,五年内免费使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三倍的血液,超过五年的,免费使用相当于本人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其献血总量等量的血液。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终身免费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孙子女、外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临床用血时,可以合计免费使用一千毫升血液。具体办法由省红十字会商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无偿献血“三免”措施:免费游公园、免费乘公交、免交公立医院门诊费
九派新闻注意到,11月28日,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红十字会联合下发《关于实施无偿献血“三免”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明,自明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三免”优待对象,凭《江西省无偿献血荣誉证》《江西省造血干细胞捐献荣誉证》可以享受“三免”措施。
“三免”优待对象是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享受《江西省献血条例》规定的三项优待措施,包括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交公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察费。
九派新闻记者 李恺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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