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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哥付4万定金购两辆路虎,提车时被拒,4S店称4万为意向金。经协商,张大哥同意以153万购替代车。网友批商家套路多,依《消法》,4S店构成违约,张大哥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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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日,在河南的一家4S店,张大哥看中了两辆路虎,并与销售人员谈妥以300多万的价格购买这两辆车。

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他特意选择了有现车的店铺,并在谈妥价格后立即支付了4万元作为“定金”。

张大哥原本计划好一切,包括在家里摆酒席庆祝新车的到来,然而当他第二天前往4S店提车时,却遭遇了一个意料之外的问题。

4S店告知张大哥,其中一辆车由于系统锁单的原因无法提供给他。

即使张大哥表示愿意放弃价格优惠,4S店也无法满足他的提车需求。

面对这种情况,张大哥感到非常沮丧和愤怒,因为这不仅打乱了他的安排,还让他担心会在乡亲们面前丢脸。

更让张大哥难以接受的是,4S店工作人员解释说,他支付的4万元实际上是“意向金”而非“定金”,这意味着这笔款项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尽管如此,经过一番沟通协商,4S店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他们愿意承担张大哥因提不到车而产生的住宿费用,并申请从其他地方调来一辆同款配置但颜色和内饰不同的车辆给张大哥,最终张大哥同意以153万的价格购买该替代车辆。

虽然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这一经历无疑给张大哥带来了不少困扰。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现在的商家真是越来越会玩套路了!明明是自己的失误导致客户不能按时提车,却把责任推给了消费者,说什么‘意向金’不是‘定金’,这不是明显的霸王条款是什么?”

也有网友认为,这种行为简直是对消费者的赤裸裸的欺骗!先用低价吸引人下单,再找各种理由不交货,甚至威胁说如果继续纠缠就不卖车了,这是什么服务态度?希望有关部门能好好管一管这些不良商家!

那么,4S店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已经谈妥并付款的车辆呢?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如果4S店在与张大哥达成购车协议后未能履行交车义务,除非能够证明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无法交车,否则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违约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张大哥有权要求4S店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此外,如果存在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张大哥还可以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退还已付金额以及额外赔偿。

#男子300多万买俩路虎提车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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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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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从业者,常年从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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