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网讯(记者 袁晨)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陕西省节约用水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年度计划,完善并推动落实节水政策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节水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用水管理方面,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陕北、关中、陕南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等情况,科学制定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
《条例》规定,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水的差异化水价制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纳入城镇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实行特殊水价。
此外,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水利工程项目,需开展水资源论证的相关规划和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节水评价。节水评价审查部门在出具的审查意见中,应当对节水评价是否通过审查作出明确结论。
节水措施方面,针对陕北、关中、陕南节约用水面临的不同问题,提出不同的节水措施要求。
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应当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产业准入,加强矿井水源头保护、分质分级处理、综合利用。
关中大中型灌区应当强化节水增效,加强灌区续建配套和标准化改造,提高渠系输水能力,推进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完善关中平原城市群再生水配套管网设施建设,促进再生水综合利用。
陕南地区应当推进节水减排,推动城乡供水保障设施建设和节水器具普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高非常规水利用量。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水工艺改造,提高用水效率,达到用水定额国家先进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应当符合用水定额先进值。
本省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县级以上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制度,完善漏损考核体系,加强对管网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支持和推动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
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节水改造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超过用水定额,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用水定额,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限制用水措施或者吊销取水许可证。
【来源:陕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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