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1月3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61岁的王女士右手牵着其饲养的小狗向前行走,老庞所牵的小狗突然从左侧冲出,扑向王阿姨所牵的小狗,导致王女士被该小狗所系的牵绳绊倒受伤。王女士摔伤后先行回家休息,后自觉双腿及右膝疼痛难忍便前往医院接受治疗,随后确诊右侧髌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王女士自行垫付了医药费、交通费、辅助器材购买等费用。因后期未能就各项费用的承担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遂将老庞诉至高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2万元。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因庞久平所牵引的小狗突然窜出而被牵狗绳绊倒,老庞未尽到对其饲养动物的管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是,从案涉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王女士在牵着其饲养的小狗向前行走时,由于小狗的速度较快,王女士存在小跑的情形,增加了其摔倒的风险;同时,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行走时应当充分注意周边环境避免摔倒。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对于王女士所受伤害,由老庞承担70%的责任,剩余损失由王女士自行负担。
饲养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饲养的实质是特定人在事实上承担起对自己饲养动物这一潜在危险源的作为义务。法官提醒,广大“铲屎官”,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义务,并尽到看护义务,防止它们伤害到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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