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行驶在路上的出租车。 南都资料图
广州市某区机关事业单位发布的一份政府雇员管理办法中规定,招聘可面向“双一流”高校选录、“一考双录”,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对此审查认为,上述规定涉“就业歧视”,已推动相关文件废止。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辑出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一书,披露了上述案例。
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
案例显示,2021年,广州市A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对《广州市某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雇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主动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政府雇员招聘实行统一招聘和自主招聘相结合,可采取面向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选录、“一考双录”、从人才储备库选录等形式进行。
A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审查研究认为,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严禁发布含限定字样招聘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印发的《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办法》关于从“双一流”高校中招聘政府雇员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嫌存在对其他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歧视”。
A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法制工委召集区司法局及文件制定部门就该《办法》开展联合审查,建议文件制定单位在实际招聘工作中,破除唯名校、唯学历的用人导向,建立以品德和能力为导向、以岗位需求为目标的人才使用机制。2022年9月,A区人民政府废止了该《办法》。
聚焦
仍有地方为的士司机设户籍门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推动所涉五市修改原条例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辑出版《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案例选编(二)》一书,其中一起案例显示,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五个设区市出租汽车管理法规进行备案审查,认为相关规定存在问题,规定驾驶员户籍条件已不符合党中央当前的改革精神,建议修改。截止2021年9月,五市均已对原条例作出修改,并报经相应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要求开出租车
须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
案例显示,202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对五个设区市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提出的审查建议。审查建议提出,五个设区的市出租汽车管理法规以户籍或居住证(暂住证)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门槛,构成就业歧视,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稳就业”功能的实现。
收到审查建议后,按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分别函告五市人大常委会请其作出说明并反馈意见,同时分别抄送相应法规的批准机关省人大常委会。
A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驾驶员,以及非本市户籍的驾驶员在依法办理了居住证之后,都可以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也就是说,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岗位是面向全国开放的,目前本市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工作的驾驶员共10000余人,其中外地从业人员占比达40%,为“稳就业”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二是非本市户籍驾驶员应当有本市的居住证,不仅是证明该从业人员在本市居住生活的凭证,更是该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居住地相关权利和便利的依据。三是有利于确保安全运营。
B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规定,也是向全国公民开放的,符合立法法、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以及户籍管理法规政策规定,有利于维护公民平等就业和维护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并且自2020年6月起,该市施行更为开放的落户户籍政策,办理居住证的过程也快速便捷,基本上不会对外地人员落户或者办理居住证并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C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关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具备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条例制定过程中,有关城市发生的涉及出租汽车安全的案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希望加大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监管,加大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的力度。条例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体现了公平性、开放性,不会对来从事出租汽车运营工作的外地人员产生不利影响。
D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从实际情况看,该规定没有对外地人就业造成影响,目前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常态驾驶员数量16000人左右,非本市户籍驾驶员比例达74%,并未对公民权利义务形成实际的限制,没有形成就业歧视。
E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的管理,既要维护公民平等就业,也要维护公共安全。条例规定了有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条件,即本市和非本市公民都可以依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工作,是向全国公民开放的,符合立法法、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户籍管理法规,不会对外地人员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上述五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均表示,如果条例的上述规定被认定为与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相抵触,将及时进行修改。
法规规定驾驶员户籍条件
与中央改革精神不符
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室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审查研究认为,五个城市地方性法规中规定驾驶员户籍条件已不符合党中央当前的改革精神,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政完善或者作出符合中央精神的解释和安排。居住证一般只与社会管理相关,且取得较为容易,规定居住证条件虽不如户籍那样明显构成对就业的限制或歧视,但一定程度上也对公平就业产生影响,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对于公共安全问题,地方人大在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的同时,也要注意督促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出租车运营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加强安全管理,注重预防发生侵犯乘客和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的恶性案件。对于一些特大城市、大城市,应当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积极主动作为,既消除不当资格条件限制,又维护好当地公共安全。
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五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审查研究意见,2021年9月前五市均已对原条例作出修改,并报经相应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审查研究工作结束后,法规备案审查室向审查建议人作了书面反馈。
据称,2023年经进一步梳理发现,除上述五个设区的市外,还有个别地方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存在类似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继续推动这些地方尽快完成修改工作。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