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赚100元出借身份信息,沂源县人民法院判赔3000元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陈道峰
近日,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教学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案,因出借身份信息在网上开设店铺造成侵权,被告人李某被判令赔偿原告3000元。
据了解,王某长期致力于面试教学与研究,并在某网直播授课,销售其教学视频。2024年,王某发现一家名为“123小店”的网店店铺未经王某授权,以低价公开销售王某的教学视频。王某调查后发现,“123小店”的经营者为李某。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著作权,起诉至沂源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沂源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这起案件中,涉案店铺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中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被告李某主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利用身份证开设淘宝店的抗辩,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李某与案外人签订《淘宝店铺代运营合同》,约定利用其身份信息开设网店。被告李某虽然不是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出借身份信息开设店铺的法律后果有所预见。其疏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与掌控,为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帮助与便利,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法官孟强说,出借身份证、疏于管理自己的身份信息,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名下的店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王某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虽然李某不是店铺实际经营者,但其出借身份信息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李某为贪图100元选择出借身份信息,却因此陷入侵权纠纷诉讼。为了处理纠纷,李某在付出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外,还需赔偿王某3000元,真是得不偿失。
孟强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因朋友情谊、亲戚情面或者贪图利益将身份证或身份信息借给他人使用,却不知这样的行为有可能给自己埋下隐患,出现难以预料的法律后果。因此,人们要认真考虑好自己的行为会出现什么后果,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