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黄某将夫妻共同财产38万余元赠与情人邹某,妻子廖某得知后提起诉讼,要求邹某返还38万余元。海口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赠与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邹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原告廖某与黄某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13年,黄某认识了被告邹某,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6年12月至2020年9月期间,黄某通过微信转账给邹某38万余元。因黄某在与廖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成讼。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基于与邹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邹某微信转账共计38万余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廖某同意,损害了廖某的利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邹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倡导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夫妻一方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合法权益。法院明确此种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并判决第三者返还财产,有力维护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相统一,将伦理、亲情、道德融入法理之中。(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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