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人们享受着更多的便利,与此同时,侵权问题层出不穷,这些案件事实错综复杂,证据丰富多样,导致法官判决难,双方当事人认同难。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就天津凯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叔公司”)起诉深圳市本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本牛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该案极具典型性。
2022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本牛公司开发了一款自有云存储空间“本牛开放平台”,在双 11 期间查显全作为本牛公司的带货主播,累计带货销售超记牛熏教机 317 台,佣金收入78407.47元。他将涉案侵权音频作为卖点推销 “超记牛” 熏教机,通过 “本牛开放平台”设置共享文件夹、上传侵权音频并向通过其橱窗购买 “超记牛” 熏教机的相关公众分享邀请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侵权音频, 其行为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构成对凯叔公司涉案录音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该侵权行为至今已持续3年。
相关资料显示,凯叔公司拥有涉案 33 部录音制品和 25 部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该案争议焦点是本牛公司是否符合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情形以及被控侵权行为是否给凯叔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主张的维权开支是否合理?
首先,本牛公司应当对查显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一方面本牛公司不仅因查显全售卖 “超记牛” 熏教机获益,且同时可从查显全上传侵权音频被消费者下载、收听过程中获得流量收益。另一方面本牛公司将可上传作品的端口推送给抖音主播,说明其高度重视与主播的合作,并将该种模式视为其获得市场竞争力的亮点。基于此,主播的利益与本牛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
其次,本牛公司对查显全为推销 “超记牛”熏教机而上传侵权录音制品的行为属于 “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八条规定的 “应知”范围。本案中,本牛公司设置 “本牛开放平台”,并利用技术措施为注册、登录平台的用户提供可上传录音录像制品的共享文件夹功能,而该种服务极易引发侵权行为,故本牛公司应当具备与其应当自觉维护互联网秩序,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法律义务相当的管理信息的能力。而凯叔公司涉案作品在早教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本牛公司生产的 “超记牛” 熏教机也属于同类功能产品的事实,所以本牛公司对查显全上传侵权录音制品的行为属于应知范围。
综上,本牛公司应对查显全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不适用于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为网络版权侵权提供了一个港湾,但若茫然地滥用这一原则,就会演变成某些网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所以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识别能否使用避风港原则是如今面临的新问题。
其中,赔偿数额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 20 万元并无不当。在二审中,查显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 20万元,而凯叔公司则认为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远超一审判决赔偿金额 20 万元,如此存在的问题就在于一审中20万元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凯叔公司主张权利的 25 部文字作品和 33 部录音制品中部分作品系同一作品的不同艺术表现形式,在凯叔公司未能确切区分二者艺术价值及准确计算二者的经济价值情形下,不能简单以凯叔公司的主张,分别计算侵权人应赔偿的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损失数额和文字作品权利人损失数额。而本牛公司应对查显全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不适用避风港原则,所以不能撤销赔偿20万元的请求。一审法院对凯叔公司关于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方面的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其举证的权利使用费计算方法也不合理,凯叔公司也未举证证明本牛公司、查显全的实际获利数额,故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确定本案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即20万元补偿合理。
该案件作为熏教机端口侵权第一案,为同类案件树立了可借鉴的侵权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许多不法分子借助互联网实施侵权行为,花样不断翻新,办案难度增大。”刘太宗表示,2021年,最高检会同国家版权局等六部门,分两批对60起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其中网络侵权案件占到总数的近一半。
盗版之风盛行,对社会产生了巨大危害。无限制的对作者劳动成果进行偷窃,不仅损害了作者的合法财产利益,极大地挫伤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损害了作品传播者的合法利益。每个人都生活在数字媒体时代之下,对良好的互联网风气的营造都有必须义务,都要知法守法,坚持正版,抵制盗版,维护数字时代的每一片土地。
文章来源:案例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