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据媒体报道,在四川南充市仪陇县,一位名叫王女士的果蔬店老板发现店内财务出现异常,经过调查,确认66岁的店员闵阿姨在过去的一年半中多次私自拿走店内营业款。
通过店内监控录像显示,闵阿姨曾在多个时间点采取隐蔽手法从收银台拿走顾客支付的款项。
在被发现后,闵阿姨向王女士夫妇承认了其行为,并归还了21900元现金。
王女士原本出于闵阿姨年纪较大以及她对店铺贡献的考虑,打算私下解决此事而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然而,在闵阿姨归还部分款项并道歉后,她却失去了联系,不再回应进一步的沟通请求。
鉴于此,王女士最终决定请求警方介入处理。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真是人心不古啊,都这么大年纪了还做出这种事情,亏得老板对她那么信任!这种行为简直让人无法容忍!”
也有网友认为,“老了老了还不安分,这下可好,连累人家老板娘还得为她操心。这种人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不然怎么能让其他人引以为戒?
那么,闵阿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闵阿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走店内营业款,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其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闵阿姨作为店员,其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且涉案金额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王女士是否可以要求闵阿姨赔偿损失呢?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闵阿姨的行为显然造成了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因此,王女士有权要求闵阿姨赔偿全部损失。
即使闵阿姨已经返还部分款项,对于尚未偿还的部分,王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
此外,如果王女士能够证明闵阿姨的行为导致了其他间接损失,也可以一并提出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