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公司4名员工擅自离岗,其中有人离岗长达16年,引发关注。事发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已与擅自离岗16年的张某某取得联系,4名员工处于有编制停薪状态。

九派新闻向一位在湖南某林业局办理“停薪留职”的林女士处了解到,她在30岁时办理“停薪留职”,15年后退休,退休金为3700元/月。“当时有一半人都办理了停薪留职,单位也很支持。”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停薪留职”是时代的产物,能够应对企业人员开支负担较重,为企业经营困境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促进用人管理模式改革。

【1】有单位发不起工资,支持职工“停薪留职”

10月22日,林女士表示,她于1989年入职林业局,2000年办理“停薪留职”,属于事业编,现已退休。在她“停薪留职”期间,工作单位会为她缴纳社会保险,“当时单位发不起这么多人的工资,十分支持我们选择‘停薪留职’,有些部门主任也办理了。”

林女士回忆,90年代起,单位便开始陆续号召职工“停薪留职”,并通过开职工大会宣告此事,大家可自由报名。“有一半人办理了‘停薪留职’,也有人在外面工作了一段时间又重新回到单位恢复原职。”她在2015年,即45岁时成功办理退休,到手的退休金约为3700元/月。

九派新闻查询发现,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针对企业固定职工的停薪留职问题做出相应规定。该通知显示,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一些企业的少数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为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出台了相关通知。

通知指出,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职工,可以允许“停薪留职”。凡是企业生产和工作需要而本人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需安心于现任的工作。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若本人要求辞职,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2】专家:“停薪留职”为时代产物

对此,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向九派新闻分析了“停薪留职”政策出现的原因,“每个时代有不同的企事业单位管理措施。”他认为,“停薪留职”是时代的产物,能够应对企业人员开支负担较重,为企业经营困境提供解决方案,同时促进用人管理模式改革。

“但现在很多人认为,办理‘停薪留职’的那批职工实际上是既享受了体制内的好处,又可以获得体制外的机会,所以多被诟病。”他指出,比起以前,如今社会发生了很多改变,不应用现在的观念看待历史上的政策,“就像20年前,大家就业时首选多为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而不是关注国有企业,而现在国企已成为大多数人的首要选择。”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1995年,“停薪留职”相关规定已被废除,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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