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0日下午6时许,内蒙古自治区喇嘛湾大桥上,50岁的武力丁和秦某某等五名工人正在修补桥面,突然,桥上两辆相反方向行使的重型半挂大货车,因超速刮擦相撞,冲向道路南侧的武力丁和秦某某。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秦某某当场死亡,武力丁受伤,二施工作业人员无责任;两辆货车超速行驶,分别负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0月19日,武力丁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事故发生后,当地人社局认定他为工伤,施工单位鄂尔多斯市道路养护服务中心准格尔公路工区(下称准格尔公路工区)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他与准格尔公路工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

  近日二审法院则作出了相反的判决,认为没有得力证据能印证武力丁为准格尔公路工区的职工,工程承包给了私人工程队,工伤认定证据不足。

  武力丁质疑,公路工区与工程队的合同是事后补签,是公路工区为了规避与工人的劳动关系建立,推卸用工责任。二审法院在裁判文书上对此作出的解释是,施工合同签订时间虽与案涉项目施工时间有出入,但施工内容及工程款总额与经费支出报销单相吻合,“因事业单位从国库支出费用需要合同与经费支出报销单相吻合,故先干活后签订合同符合常理。”

  工人修桥时被撞致一死一伤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施工单位不服提诉

  武力丁向红星新闻介绍,他是山西忻州人,育有一子一女,平时四处打工谋生,干的都是苦力活。由于老家与内蒙古自治区挨得近,有时候也会去那找活。

  去年4月28日,当地工程队的王某明给他打电话,说有桥梁维修的营生,能干十多天,但没有说一天能挣多少钱。第二天,他和几名工友来到准格尔公路工区管辖的喇嘛湾大桥上维修桥梁伸缩缝及铺装桥面。

  武力丁回忆称,5月10日下午6时许,活已基本干完,他们正在做最后的钢筋焊接加固工作。突然,两辆相反方向的重型半挂大货车驶到桥上,因超速刮擦相撞,冲破养护安全防护设施,撞向维修作业区的武力丁和工友秦某某。秦某某当场死亡,他则因失血休克被送到准格尔旗中心医院,被诊断为髋臼粉碎性骨折;骶骨、尾骨、盆骨等多处骨折及坐骨神经损伤。

  ▲施工现场图

  去年11月8日,准格尔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准旗人社局)向准格尔公路工区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送达。去年12月8日,准旗人社局正式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认定武力丁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随后,准格尔公路工区不服,向准旗人社局提起行政诉讼。

  红星新闻注意到,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准格尔公路工区与第三人武力丁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准格尔公路工区是否为承担工伤责任的用工主体。

  原告准格尔公路工区认为,武力丁不是其职工,因此不是承担本次工伤事故责任的主体。大桥维修工程的人工劳务部分发包给工程队,由工程队自行雇佣劳务人员,武力丁为工程队雇佣,应由工程队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被告准旗人社局则认为,武力丁与准格尔公路工区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人社局调查了解到,2023年4月28日,准格尔公路工区副主任那某联系王某明带人去省道103线喇嘛湾大桥道路进行维护养护,具体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均由公路工区提供,工资按人员考勤支付,随后王某明联系武在内的几人。武力丁接受公路工区的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按考勤领取劳动报酬及道路维护工作属于公路工区的业务组成部分。“虽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劳动关系属性。”

  两种判决:

  一审认定涉事单位与工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改判工伤认定证据不足

  在事故发生一年零两个月后,今年7月3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2023年5月10日,第三人武力丁在喇嘛湾大桥进行道路维护工作时,因两车相撞导致其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工程由原告准格尔公路工区提供作业材料、设备进行现场管理,原告准格尔公路工区自述对工程队负责人王某明、武力丁等人按每人每天400元进行结算,原告准格尔公路工区聘用第三人武力丁的事实成立。

  对于原告准格尔公路工区诉称,第三人武力丁系其将工程轻包给建筑工程队后,该工程队雇佣的第三人武力丁并派遣至其工地施工的意见,与在案证据佐证的事实不符。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准旗人社局副主任那某、王某明所做的询问笔录可认定,第三人武力丁系原告准格尔公路工区直接聘用的事实,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准旗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驳回准格尔公路工区撤销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准格尔公路工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19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准格尔公路工区上诉称,单位只对工程队的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并不对武力丁等人管理,也不直接对其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针对庭审焦点——武力丁与准格尔公路工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作出论述:准格尔公路工区副主任那某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王某明经营的工程队与上诉人长期合作承揽其道路维护养护工程;而王某明在陈述中则否认承包,否认约定劳务报酬,称那某让其找几个人来干活,未签订合同,未约定工资报酬,其又找来武力丁等三人干活,也未约定工资报酬。二审法院得出结论:没有得力证据能印证武力丁为上诉人单位的职工。

  二审法院认为,工程队王某明与死者秦某某家属签订的《协议书》,明确记载是工程队负责人王某明雇佣秦某某,秦某某在施工中死亡由工程队给予一次性补偿25万元。而武力丁与秦某某的用工方式相同。又结合上诉人提交的工程结算凭证均是与建筑工程队对公结算,准旗人社局与武力丁均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且武力丁庭审中认可是王某明给其支付的案涉工程劳务报酬。

  10月14日,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案涉准旗人社局作出的第396号认定工伤决定对工伤保险责任主体的认定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责令重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

  事后补签的施工合同是否合理?

  在武力丁看来,二审法院仅凭工友家属与工程队事后签订的《协议书》,认定了工程队负责人王某明雇佣秦某某这一事实。但据他了解,工友家属拿到的一次性补偿25万元,实际上是工程队王某明代上诉人准格尔公路工区支付,并非其个人支付,他认为,用工主体应该还是准格尔公路工区。

  武力丁提供给红星新闻的一份付款截图显示,10月9日,准格尔公路工区向工程队王某明汇入了25万元,备注为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据裁判文书,准旗人社局也曾在庭上指出,原告准格尔公路工区承认为平息此事,让工程队王某明支付死者家属25万元,系代表准格尔公路工区进行。

  ▲付款截图

  对于代付一次性补偿证据,二审法院对此认证意见为,“不能证明谁为案涉用工主体,本院不予采信。”

  武力丁介绍,二审庭审上,准格尔公路工区还提交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据,发包人为准格尔公路工区,承包人为王某明的建筑工程队。“这份合同签订时间晚于事故发生时间,是双方事后补签。”

  庭审上,准旗人社局也曾对该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事故发生时间是2023年5月10日, 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是2023年6月25日,施工期写的是2023年6月26至12月31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在工伤认定和一审诉讼期间,上诉人准格尔公路工区均自认涉案工程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准旗人社局还指出,人社局在调查中,工程队王某明也不认可承包上述维修工作,仅是负责联系了武力丁等人。且所谓的承包及雇佣事实均无证据。“公路工区所称武力丁是工程队雇佣,是意图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推卸用工责任。”

  二审法院对此组证据认证意见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虽然与案涉项目施工时间有出入,但施工内容及工程款总额与上诉人给工程队计付2023年工程款的经费支出报销单相吻合,且工程款包括了案涉施工项目的费用。“因事业单位从国库支出费用需要合同与经费支出报销单相吻合,故先干活后签订合同符合常理。”

  武力丁告诉红星新闻,他不认可这个解释,也对二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正在准备材料申请再审。这场车祸造成他八级伤残,无法久站,失去了正常的工作能力,涉事单位也没有给予他任何赔偿。他希望能够通过法律,认定自己的工伤。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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