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九派新闻特约评论员 济之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称,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及子女入学手续,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的权益(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变。
“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可办户口迁移,原村集体权益不变”,消息传出,迅速引发热议,获得很多掌声。还有网友认为,“这个政策顺民意,值得全国推广。”
其实,最近一段时间,不仅湖南张家界,安徽黄山、安徽阜阳、江苏南通、云南楚雄、湖北鄂州等地也出台类似政策。它们的共同点是,农民进城购房,除了可落户,其子女在城市可平等享有教育的权利。同时,进城农民及其子女在农村的相关权益也受保障。
需要提及的是,农民进城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来就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换言之,农民想进城就进城,该落户就落户,而是否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先决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针对“进城落户后,农民原有的土地承包权怎么办?”这个话题,时任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陈锡文以一句“不改变”,给广大农民群体吃下定心丸。他表示,随着城镇化进程中农民进城的规模越来越大,法律明确提到不能要求农民必须退出承包经营权才能进城落户,是不是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由农民自己做主。可以自愿退出,也可以采取把经营权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方式。
农民进城落户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仍受保护,可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进退自如。
如今,多地提出,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可办户口迁移,原村集体权益不变,应予肯定。但设置前提条件——进城购房,是否妥当?进城不购房,是否就不保护原有的村集体权益?
曾有专家提出,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主要是通过租赁市场来解决,要积极推进租购同权,培育发展租赁住房市场,加大农业转移人口经济可承受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有条件的地方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此来看,在国家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背景中,要积极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但无须设置进城购房这个条款。买不买房都可落户,没钱买房,向农民提供保障房,或者提供便宜的租房供其居住。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新中国75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其中提到2023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6.16%。国家统计局副局长盛来运此前表示,“我国还有1.8亿的农民工在城里没有完全市民化,这些进城的农民工中间购房比例不高。”购房比例不高,未必是不想购房,而是财力不允许。说到底,要推进城镇化,就要让进城农民享受到城镇居民待遇,让他们就业有出路、养老等有保障。
中央已经明确提出,着力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最关心的稳定就业、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问题,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政策,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维护政策。从这个角度看,农民进城是否购房都要接纳他们,统筹推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要落到实处,让进城农民多一些安心和舒心,少一些后顾之忧。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