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寇江泽)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监测、执法等具体监管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入海排污口全链条监管奠定基础。

  《管理办法》按照“全面覆盖、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的原则,细化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覆盖是指将所有类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分类管理是指按照入海排污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兼顾目前监管基础,将其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类。全过程监管是指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管理办法》共24条,明确了入海排污口定义、类型、分类管理原则,并围绕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

  其中,在设置方面,明确了设置、论证和规范化建设等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环评时已经按要求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责任主体无需重复论证,减轻责任主体负担;在备案方面,明确了备案部门、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要求,并分情形对历史入海排污口如何备案进行了规定;在监测执法方面,明确了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的要求;在信息管理和公开方面,明确了信息化平台建设、动态台账管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要求。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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