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0月11日记者获悉,日前在成都高新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傍名牌商品链接售卖其他品牌产品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中,法院依法认定网店经营者构成侵权,并判令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7万元。
某某佳公司主要从事专业皮肤护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分别于2015年4月在第3类化妆品、第5类药品商品上注册“某某佳”商标。
实际使用中,该公司在网络店铺中,销售多款面膜类商品均以“某某佳+具体面膜名称”方式命名,多款面膜销量逾百万次,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该公司调查取证反映,某博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上运营“某博大药房旗舰店”,店内销售一款名称为“某某佳2盒 修护敷料贴非面膜敏感肌医用修复抗敏感痤疮”的商品,商品主图均展示“某某佳”商品画面,页面多处使用“某某佳”商标标识并标注某某佳公司生产商信息。
某某佳公司认为,某博公司在前述链接下销售的某某佳系列产品均为正品,但其在同一商品链接选项插入其他品牌商品,是利用知名度极高的“某某佳”商标吸引消费者进行浏览和购买,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某博公司在商品链接中使用“某某佳+具体面膜功能”作为商品名称,并在页面展示“某某佳”系列产品,均完整包含注册商标“某某佳”,该种使用方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
某博公司在同一商品链接项下设置多个商品规格选项,除某某佳正品外,还存在其他品牌的商品,其行为实为在销售其他品牌商品时混用“某某佳”商标标识,结合公证取证反映消费者选择不同商品规格时,商品名称不会发生明显变化、页面中所使用的“某某佳”标识及产品图片较之其他品牌产品图片明显偏大、更为详尽的实际,该种使用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某某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侵权行为已停止,故法院综合“某某佳”商标的知名度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某博公司赔偿某某佳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