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云南网警】;
近日,云南普洱网警接网民举报,有网民在某平台发布视频,内容为“扎某某,强奸未成年人,二十几名学生已受到扎某某的伤害,还未抓到他人,见到请立刻报警”。经普洱网警核实,本地并未有此类警情。
后经普洱网警进一步工作查明,信息发布者跟视频中扎某某竟是同一人。据扎某某供述,其为引流涨粉,以自己照片做背景并配上文字,捏造自己强奸二十多名未成年学生的虚假信息发布于网络,天真地以为造自己的谣不违法。
最终,普洱网警依法对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网警小课堂
看完上面案例的你
是否有这样的错误认识
造自己的谣
损害自己的名誉
与他人无关
为什么还要负有关法律责任
且听网警细细道来
散布谣言并未明确限定造谣对象必须是他人。虽然是造自己的谣,但如果谣言内容扰乱了社会秩序或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同样可能触犯法律。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素材来源:@普洱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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