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一起关于消费者根据电商平台规则申请“仅退款”引起的纠纷。

案情漫画。图/广州互联网法院

唐某在某公司于某平台经营的店铺中购买女包,支付价款56.72元。唐某收到商品后,在平台上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涉事公司不同意该申请,建议唐某退货退款。协商过程中,平台主动介入,通过了唐某“仅退款”申请。退款后,涉事公司多次要求唐某退回商品或支付货款,唐某不予理睬。

涉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返还货款56.72元,并承担公司维权支出900元。

唐某收到诉讼材料后,在平台上留言称与上述公司并无纠纷,仍拒绝退货或退款。唐某答辩称,确认已收到女包,同意退款,但不同意承担公司的维权损失。其称,当时拒绝退货的理由是客服服务态度差,且商品质量不好。

但唐某并未向平台举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无论是以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主张解除合同,还是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均需遵循诚信原则。

本案中,唐某以“未收到货”为由申请“仅退款”理由并不属实,其利用平台“仅退款”规则以虚假理由申请仅退款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在商家多次催告下仍拒绝退货,应视为同意保留案涉商品,故对公司要求唐某支付货款56.72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唐某在商家多次催告付款或退货后,仍置之不理,对纠纷的发生、损失的扩大具有明显过错,对其不诚信行为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并进行适当惩戒。考虑到公司在维权过程中投入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属于诉讼过程中必然产生的实际损失,即使双方对此没有约定,但因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法院酌情支持原告维权损失400元。

综上,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唐某向涉事公司退还货款56.72元,并支付维权损失400元。

法官解释,法院对诚信的消费者根据平台规则申请并获得平台审核通过的“仅退款”决定的有效性予以肯定,同时为平台内经营者指明了纠纷处理路径,依法平衡了三方利益,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仅退款”规则一旦被滥用,必然会引起诚信原则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和平台自主经营权之间的法益冲突。

消费者以虚假理由申请“仅退款”属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此情形下适用“仅退款”规则显失公平,不应作为调整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应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消费者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消费者对损失的扩大有明显过错,还应承担商家的合理维权支出。

“可持续的商业行为是买卖双方的利益都要受到尊重和保护,良好的电商生态需要三方共同维护,商家遵循平台设定的合理规则,消费者通过平台良性消费,才能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让电商生态真正健康、繁荣。”法官称。

九派新闻记者 杨冰钰

编辑 万璇 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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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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