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本该属于女儿的房产,被父亲私下售出,购房者的权益如何保障?今天(9月21日),宜兴法院公布,该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会怎么判呢?
1999年2月,宜兴市民文某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0年7月,文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归女儿所有,任何情况下不得卖出。然而,文某并没有履行承诺。
宜兴市人民法院和桥法庭法官曹宇婷说:“2002年的时候,文某以8.2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万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文某如果因家庭情况,该套房屋发生纠纷的话,万某是概不负责的。”
合同签订当日,万某一次性付清了房款,文某将房屋交付给万某。之后,万某及妻女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房屋始终没能完成过户手续。2019年4月,万某去世。万某的继承人多次要求文某配合过户,均被文某拒绝。无奈之下,万某的继承人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文某及李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宜兴市人民法院和桥法庭法官曹宇婷表示:“万某和文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不存在一个恶意的情形,因为万某与文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他并不清楚,文某夫妻两个,对于案涉房屋的相关处分约定。”
《民法典》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领域,依照该条规定,如需认定符合善意取得需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即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案涉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本案房屋交易发生于2002 年7 月,当时的法律规定并未就善意有偿取得财产已登记作为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宜兴市人民法院和桥法庭法官曹宇婷解释道:“我们这个案件适用的是《民法典》颁布之前的约定,所以我们最终判决,是文某及李某需要协助万某继承人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而李某或其他权利人因文某擅自处分房屋产生的损失也应当由文某赔偿。
(《零距离》记者/冯珂 编辑/郭晶晶)